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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乌鲁木齐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其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其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其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一年级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部门应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一年级新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及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1.学校向学生发放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2.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交给学生和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
3.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关键受控信息需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盖章确认接收并上传《转学申请表》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三方在电子学籍系统予以核办。跨省转学由转入学校提取学生档案。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期间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
第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现役军人、援疆干部、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