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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兰州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兰州市普通中学学生入学、转学、借读、择校、休学、复学、退学、升级、留级、毕业、结业、肄业、奖惩等事宜,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学籍
第三条 初中招生实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直升初中的制度。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录取的学生,即取得初中学籍。
初中毕业生自愿报考普通高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取的学生,即取得高中学籍。
第四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注册。初中新生在开学两周内因故不能到校注册者,由学校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普通高中新生在开学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注消其学籍。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销一月之后,不再准予恢复。
第七条 学校在开学一月内,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材料由市教育局统一监制、印发。
第八条 学校不得招收初、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第九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额。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准予转学:家庭住址和户口跨省(自治区)、市(地)、县(区)迁移;在本市城区和县区内不能就近入学;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本市初中学生转往外地就读时,由所在学校出具转学证明,按隶属关系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注销学籍。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需转往省(市)外就读时,由所在学校出具转学证明,按隶属关系,经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注销学籍。
凡正常转出的学生,其学生证(会考证)由学校收回。学生档案材料应记载完整,供学生本人或调档单位提档。
第十二条 外地学生需转入本市普通中学就读时,应先与转入学校联系并得到同意。转学时,持原学籍所在地省(市、区)或县(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学生本人常住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接收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实行全省(市、区)统一组织高中毕业会考的地区转入我市的学生,须出具盖有该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印章的转学证明及会考成绩单。
由实行市(州、盟)组织高中毕业会考的地区转入我市的学生,须出具盖有该市(州、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印章的转学证明及会考成绩单。
第十三条 高一年级新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需转学时,除必须具备正常转学条件外,还应出具普通高中新生录取通知书及加盖当地市(州、盟)中考招生管理专用章的中考成绩。
第十四条 普通中学学生严格控制转学,严禁非正常流动。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学。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同一县区内一般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与职业学校学生不得相互转学。
普通高中不同层次学校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受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应坚持就近上学的原则,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剂分配、安排转学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 因转学无果造成学生失学的,在一月之内由出具转学证明的学校承担就学责任,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四章 借读、择校
第十九条 初中借读生指到非户籍地学校就读的学生。
普通高中借读生指因特殊原因到非学籍学校就读的学生。
学校必须严格控制班额,接收借读学生时,须有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提供的保留学籍的证明。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二十条 借读期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借读生离校时,由借读所在学校出具借读期限、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我市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在外省(市、区)借读、借考,须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借读、借考结束后,凭借读学校所在地省(市、区)或市(州、盟)会考主管部门出具的借读证明和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二条 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予借读。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须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第五章 休学、复学、更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医药费收据,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核签章,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生因其它原因必须休学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本条规定的病休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患传染病,应令其休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注销学号。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者,可按第二十四条的程序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准予复学的学生,由学校对应其休学时年级予以安排。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学者,经申请和批准,可延续休学一年。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或复学后一年内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更改姓名的,应持户口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在初、高中新生入学建档前或毕业年级毕业生资格审核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学习能力,不能坚持上学、又不适合休学的,可申请退学。初中学生申请退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退学;普通高中学生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退学。
患有精神病、癫痫及其它严重的传染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学校应劝其退学。
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跟班学习确有困难、且不宜休学的,学校应劝其退学。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满而不能按时复学者;在一学期中连续旷课15天以上或累计旷课达70节以上且经学校与家长取得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习困难生退学。
第七章 升级、留级
第三十三条 严格升留级制度。
初中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学习确有困难或有其它特殊原因者可予留级,留级率控制在3%以内。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如不能完成规定学业,可发给结业证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最多只能留级一次。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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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
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细则》,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市(州)、县(市、区)和学校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建立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政策制定、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的科学决策水平和中小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四、加大宣传力度,挖掘应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利用“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的特点,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转变管理方式、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对《细则》进行全面解读和广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调动中小学校积极性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