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黑户口落户政策,无户口落户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7-03-24 21:52:2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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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2017年青岛黑户口落户政策,无户口落户最新政策》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青岛黑户口落户政策,无户口落户最新政策

  黑户”能圆“户口梦”啦。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常住户口作出规定。《意见》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另外,为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还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相关内容:

  超生子女落户由各地依法妥善处理

  问:《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并要求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请问卫生计生委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

  答: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解决超生子女落户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将政策外生育与落户挂钩。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

  《意见》出台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指导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其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由各地依法妥善处理。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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