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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2017年株洲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株洲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全文:
学籍建立
第三条 入学注册
(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学生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取得或核实学籍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第四条 学籍档案建立
(一)学生应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时填写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录入流程:
1.学校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
3.学校负责将《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录入管理系统。
4.学校将《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发给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经班主任、教务处、学校校长分别核准后存档。
(三)各中小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逐步完善。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基本信息表及信息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
2.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3.综合素质发展信息(学业考试及考查成绩、素质评价信息、奖惩信息,详见附件2、3);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表等;
5.享受资助信息;
6.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四)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管理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五)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管理系统进行查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提供学生真实信息,配合学校建立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由学生就读学校建立并实行“籍随人走”(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接收工读学校学生就读除外)。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学籍管理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流入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到所安排的学校就读,学校应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八条 升学
(一)本条所指“升学”是指小学升入初中、初中升入普通高中。
(二)符合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的学生,其学籍转接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学校按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对学生进行毕业操作;初中毕业的还应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2.招生学校将正式招收学生名单通过管理系统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接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3.招生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第四条第三款1-4项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相关内容:
(三)办理升学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核办。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办结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向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上一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若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又未说明理由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通报督办。
第九条 转学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3.到工读学校就读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规定。
1.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安排,并责成接收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中按省级示范性高中转省级示范性高中或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互转、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能转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原则合理安排。普通高中与其它类型学校转学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进行。
2.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生在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