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甘肃省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24 22:25:5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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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2017年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和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3.负责印制、审核普通高中《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合格证书》,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

  4.负责审核省教育厅直属高中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

  (二)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市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档案。

  3.负责印制、审核义务教育完成证书,负责验印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

  4.负责审核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和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

  (三)县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县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

  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

  (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的审核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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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家长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家长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普通高中新生按照我省当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规定入学。

  第六条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校要按照学籍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辅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审批、核准学生学籍号、学籍辅号。

  第九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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