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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2017年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全文: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中所涉及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一、 管理权限与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省级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各地市管理员账号并赋予相应的管理权限。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区县级管理员账户,设定中考招生区域和学校招生规模,指导、督促、协调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电子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普通高中跨省、市转学审核;作为学籍主管部门对直属学校进行电子学籍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校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为辖区内所有学校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设定学校招生规模,核准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行政区划调整、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学校撤并或新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行政区划、学校名称与机构代码应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保持完全一致,否则区域和学校将无法建立。
第三条 凡独立校址的学校(含分校、村校、办学点),均要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不得将不同校址的学校、学生信息合并在同一个机构中。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省辖市设置若干生源区域。县(市、区)分别视作独立的生源区域,各省辖市内的中心城区合并为一个生源区域,具体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户籍和学籍不在同一个生源区域的,视为跨地区流动学生纳入统计。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省辖市设置若干中考招生区域,每个中考招生区域中的学校名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二、 学籍建立与数据互通
第六条 所有学生的学籍号均由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统一制定下发。
第七条 为保持我省学生学籍信息的唯一性和连贯性,同时避免数据重复采集,全省所有小学、初中、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的起始年级新生,其基础信息原则上从上一学段所属学籍系统中直接提取。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学籍建立方式为:学校采集新生身份证号和姓名,系统据此从上一学段的全省学籍管理系统历史库中寻找可以匹配的学生,匹配成功的学生随即进入该学段全省招生库,其性别、民族、家庭信息、学习经历等信息一并进入;招生库中的学生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获得学籍。
没有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进入小学,由小学完整采集该学生所有基本信息,报入招生库。
第九条 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建立方式为:系统依据各省辖市的中考招生录取库,从本市初中应届历史学籍库中寻找可以匹配的学生,匹配成功的学生随即进入普通高中全省招生库,其性别、民族、家庭信息、学习经历、中考成绩、录取学校等信息一并进入;招生库中的学生经学校注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获得学籍。
各省辖市中考招生录取库中未能匹配成功的学生,均作为非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进入普通高中全省招生库。
第十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与全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实行数据对接,凡学籍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学籍状态的应届学生,方可作为应届考生报名参加高考。外省户籍学生需从高一年级起即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籍,方可报名参加我省高考。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与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系统实行数据对接,凡学籍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学籍状态的学生,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测试。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统一规定,小学招收在外省入园的幼儿、初中招收在外省就读小学的学生、高中招收在外省就读初中的学生,须由家长提供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方可办理学籍。
第十二条 为方便学籍管理,系统设置学籍辅号。学籍辅号18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学段代码(小学X、初中C、高中G);第2、3位为省辖市代码;第4、5位为县(市、区)代码;第6位为学校类型代码;第7位为学校性质代码;第8、9、l0位为学校代码;第11、12、13、14位为入学年份;第15、16、17、18位为学生编号。
在学籍建立的同时,学校可以批量导入新生的班级信息和学籍辅号,批量更新新生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非关键信息。
第十三条 凡录取信息同时存在于两所以上学校招生库的学生,其学籍注册将被限制,待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保留一所录取学校之后,方能继续注册学籍。
第十四条 依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置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限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限额,超限额招收的学生将无法注册学籍。
第十五条 凡是没有身份证号码的中国籍学生,在注册入学时或转入我省时,需采集父母双方身份证信息,并上传学生近期照片、学生出生证明扫描件、父母身份证扫描件及其父母亲笔签名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予办理。
凡在入学注册阶段没有合法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教育部统一另行编制其学籍号,并标明其属于无身份证号码学生。
相关内容:
外籍或港澳台学生需采集其法定证件号码。
三、 学籍变动与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学籍变动包括学籍信息变更、休(复)学、转学、跳级、辍学、注销学籍和恢复学籍。除转学流程外其他学籍变动流程由学籍所在校发起。
第十七条 学籍信息的变更由学校管理员完成。其中,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和民族等重要信息的变更,应提交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材料,经重要信息变更流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转学流程均由转入学校首先启动。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转入学校依据学籍卡上的学籍号、姓名、学校机构代码等信息,启动跨省转学流程。
第十九条 凡是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不得转学的事项,如普通高中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普通高中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普通高中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以及中小学休学期间转学等,禁止启动学籍变动流程。
第二十条 休学和复学流程在审批时可按照当地教育部门要求上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凡是初三年级和高三年级学生休学,应上传医疗机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系统不予审批。
学生休学期满后不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超过规定期限的,义务教育阶段由系统自动设置为辍学,普通高中阶段由系统自动设置为退学。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跳级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系统不予审批。
第二十二条 注销学籍根据注销类型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四、 操作流程与起讫时间
第二十三条 新生在注册学籍期间(9月1日-9月30日)不得进行任何学籍变动流程。
第二十四条 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库信息采集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15日,学籍注册时间为每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各省辖市上报中招库(含参加当年中考但未被任何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5日,全省普通高中学籍注册时间为每年9月10日至9月30日。
第二十五条 所有学籍变动流程涉及到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处理的,系统将默认同意审批。
第二十六条 每年6月30日,小学六年级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如果没有进行复学操作,将被自动调整到下一年级。每年4月30日,初中三年级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如果没有进行复学操作,将被自动调整到下一年级。每年11月30日,普通高中三年级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如果没有进行复学操作,将被自动调整到下一年级。
每年7月31日,系统执行自动升级操作,所有年级中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都将被自动调整到下一个年级。
第二十七条 小学六年级学生和初中三年级学生的毕业操作,由学校管理员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批量执行。
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的毕业操作,由学校管理员按照《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批量执行,并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毕业操作的时间为每年6月10日至7月20日。逾期未提交毕业或未通过审批的学生,将由系统直接操作为肄业。
第二十九条 各学段毕业操作均不可逆转,凡被认定为已毕业的学生,不能再进行任何学籍信息变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