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阳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25 18:38:5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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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2017年贵阳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实施办法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贵阳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维护社会稳定,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工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五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六条 贵州省总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发展和加强同国(境)内外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凡符合工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都应建立工会。

  上级工会有权到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宣传工会法,依法指导并帮助建立工会,开展工会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撤销、合并或归属其它工作部门。未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不得改变工会组织的隶属关系。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按《工会章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十条 女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基层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职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基层工会的脱产专职人员人数,千人以上的单位一般按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四配备;千人以下的单位,按工作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省总工会地区办事处和基层工会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研究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重大问题和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吸收工会参加。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凡属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查通过的事项,如需作出修改、变更,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复议。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有职工代表参加。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的权力。

  乡镇企业中的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以及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召开有关会议,要有工会和职工的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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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总工会筹备委员会成立于1949年12月。1951年12月正式成立贵阳市总工会,历任主席有:王林、王志德、杨建昌、娄文学、秦铭箴、徐敬原、王桂舟。内设机构最初有办公室、女工部、文教部、劳保部、工资部、生产部、政策研究部、行政部、组织部;八十年代以后,内设机构变为办公室、组织部、女工部、法律工作部、工运研究室、宣教部、财务部、生产部、生活部、经费审查办公室、机电交通工委、财贸工委、城市建材工委。贵阳市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为职工说话办事,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主力军的作用,在代表大会期限间执行贵州省总工会的决定和贵阳市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有关贵阳市职工群众的重大问题,领导贵阳市工会工作,定期向贵阳市委和贵州省总工会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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