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省粮食补贴方案,最新粮食补贴政策查询 》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7-03-25 20:23:34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国家粮食补贴是对种田农户进行补贴,不是对有田农户进行补贴。有很多人拿着土地承包证来财政所要求发放粮食补贴,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理解,粮食补贴与土地承包没有关系,只要你种了田,不管是否该田是你承包,国家只对该田种植者进行补贴。2017年湖南省粮食补贴方案,最新粮食补贴政策查询,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湖南省粮食补贴方案,最新粮食补贴政策查询: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场定位生产、优质提升效益”的思路,以促进“稳粮增收、提质增效”为目标,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载体,通过实施粮食适度规模补贴政策,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培育绿色有机品牌,促进粮食生产方式转变,提升粮食生产质量、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围绕改革目标,加大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导向的双重作用,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者创建绿色有机品牌,重点解决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瓶颈问题。
2.自主申报,择优立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申报,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项目初步意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优先支持规模适度、经营稳定、技术先进、生产力高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装备条件好、服务信誉高的农业新型服务主体。
3.加强督导,严格监管。省级负责方案制定和工作督导;市级负责项目指导和项目抽查;县级负责组织项目立项、验收和项目日常监管、备案等工作。
三、资金来源及分配办法
将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扣除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资金,其余部分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各县(市、区)核实上报的50亩(耕地面积)以上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数量、种植面积等情况,核算各县(市、区)所需的补贴资金数额,并切块下拨至各县(市、区)。
四、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补贴对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我省限定为水稻)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四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基本条件
1.种粮大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水稻种植规模50亩(耕地面积)以上,并经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省级备案。
2.家庭农场:参照上述种粮大户条件执行。
3.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耕种且用于种植水稻的水田面积500亩以上,并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社的。
4.依法登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含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和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含病虫害防治组织、植保专业合作社)。
(三)优先支持条件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于符合下列三类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列入项目支持:
1.按照适度规模经营要求,水稻种植规模50~300亩(耕地面积)的种粮大户;
2.耕地流转关系稳定,水田连续流转期限达到三年以上(含申报补贴当年)。
3.推广应用了当地农业部门或上级农业部门当年发布的水稻主推技术及主推品种的;
4.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并纳入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
5.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投保了当年水稻种植保险的。
相关内容:
五、补贴内容
主要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在机插、机烘、机防等薄弱环节上的标准偏低、推进难度大等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一)工厂化育秧设备补贴
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床土粉碎机、种子催芽器、播种流水线,以及构建钢架塑料大棚和连栋温室大棚(含喷滴灌设备和温控设备)、四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等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按所购买设备资金(不含设计、验收等间接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购买的设备中,凡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购机补贴再申报本项目补贴,且本项目补贴和购机补贴总额不超过所购买设备总资金的50%。对已享受本项目补贴资金购买了工厂化育秧设备的,自享受补贴当年开始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补贴。
(二)稻谷烘干设备购置补贴
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粮食烘干机进行补贴,移动式粮食烘干机除外。
2.补贴标准: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后,再执行不高于4500元/吨·批处理量补贴标准。
3.申报条件: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当年实际耕种的水田面积为依据,50亩~3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10吨,300亩(含)~1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20吨,1000亩(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40吨,2000亩(含)~5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60吨,5000亩(含)~10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80吨,1000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100吨。已享受2013-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购买了烘干设备的,按等额核减后的烘干能力规模限额申报补贴。购买设备中的粮食烘干机,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应先落实购机补贴再申报本项目补贴。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据开展社会化服务的面积,参照上述标准申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