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昆明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26 20:04:1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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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昆明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  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各级工会依法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职工互助合作,帮助困难职工,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  州、市和县(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地区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第七条  各级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小组或者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小组和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人身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后,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按《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任何职工组织,不得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行使职权。

  第十条  地方总工会、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或者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一条  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将其归属其他部门;确需改变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

  第十二条  职工总人数二百五十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职工总人数不足二百五十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必须经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行政负责人兼任。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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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

  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其机关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 ,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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