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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2017年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全文:
晋教基〔2014〕13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细则》,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照《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并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发挥学籍信息在基础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二、加强培训,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规定配备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应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的科学决策水平和中小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对《细则》进行全面解读和广泛宣传,让家长和社会了解学籍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使学生家长在学籍信息登记,学生转学、休学等环节主动配合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变更等工作。
请各市教育局将《细则》及时转发至所属县(市、区)和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执行。各地以往学籍管理中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由各地自行清理规范。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山西省教育厅
3月10日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
(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附件7,8,9,10);
(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
(七)结业证书存根(附件11);
(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2);
(九)初中、高中学校初一、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
(十)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向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呈报。
第八条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章入学、注册
第九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民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后为学生建立学籍;民办高中学校按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制订招生办法,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招生。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为学生建立统一学籍。
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并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第十一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