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26 21:12: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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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2017年新疆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新疆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其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其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其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一年级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部门应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一年级新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及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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