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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2017年新疆居民医保怎么办理,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新疆居民医保怎么办理,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记者从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2011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0%。也就是说,今后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其需要自行支付住院费用平均减少10%。55万参保居民将因此受惠。1月28日起,乌鲁木齐市各大医院均可按新的报销比例办理结算手续。
具体调整幅度为:一级医疗机构从60%调整至75%;二级医疗机构从50%调整至60%;三级医疗机构从40%调整至45%。新的报销比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在结算医疗费用时,所有的政策都按照患者办理住院手续的时间来执行。
由于新政策公布时间在实际执行时间之后,因此凡在今年1月1日以后办理住院手续且已出院,并办理完结算手续的参保居民,如果结算时是按原比例享受医疗待遇的人员,现均可通过两种途径重新办理结算手续:持医院出院结算凭证到就诊医院办理,由医院重新调整结算;或在2月底前持医院结算凭证,到乌市社保局医疗待遇支付科重新调整结算。
比如,参保居民陆永泉于2011年1月4日住进乌鲁木齐市某二级医院,10日出院结算时不含自费药部分的医疗费用共计为5000元,其中住院“门槛费”为300元,那么在比例未调整前,他可享受的医疗待遇为:(5000-300)*50%=2350元;调整后可享受的医疗待遇为:(5000-300)*60%=2820元。调整前后他的自付费用可减少2820-2350=470元。
值得一提的是,降低的不仅仅是住院费用,用药费用也在逐渐下降。目前乌市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2010年已开始重点推行基本药物制度,这也就意味着医疗机构在给病人提供基本药物时,不允许医院加成销售药品。目前药品加成比例是15%,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后药品只能按进价销售,即1元进的药只能卖1元,15%加成部分由医保和财政负担。《自治区新药品目录》推出后,参保居民可享受报销的药品种类有近300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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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与海南、陕西、四川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后,2015年12月18日新疆与重庆正式开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今后渝新两地参保人员报销异地医疗费将结束来回跑腿和垫资的历史。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渝新两地异地就医结算将按照“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目录互认、统一清算”的政策,对两地异地就医人员进行住院结算。
根据渝新异地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扩大”原则,重庆市将第三军医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等8家医院;新疆将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等8家医院作为渝新跨省联网即时结算的首批医院,供两地异地参保人员就医结算选择。
近期,新疆还将开通与吉林省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对医疗资源比较集中、开通难度较大的北京、上海等地,将通过建立直接结算点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便利新疆各族群众看病就医。
鉴于新疆、吉林两省区异地安置参保人员较少和吉林省社会保障卡还没有全面启用的实际情况,吉林省将通过为新疆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制作本地卡的方式,在吉林省所有县市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吉林省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将对新疆全部开放。
新疆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时,持吉林医保卡在选定的医院办理入院登记,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
而吉林省在新疆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登记备案后,可凭身份证在新疆选定的定点医院看病就医即时结算,两省参保病人不需要再返回参保地报销医疗保险费用。
女职工在异地生育的,必须在去异地前到公司领取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备案申报表》进行登记备案,在异地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女职工生育后四个月内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办理生育医疗费报销手续。
参保职工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生育不受备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