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省新生儿医保怎 么办理,新生儿医保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7-03-28 23:03: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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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生12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可随时办理参保手续。从参保手续办理到拿到新生儿医保卡,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2017年江苏省新生儿医保怎么办理,新生儿医保办理指南,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年江苏省新生儿医保怎么办理,新生儿医保办理指南: 

  13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

  2016年3月31日之前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假的时间仍然按照旧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第1款、第3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产假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休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生育遭遇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

  新的产假规定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女职工。

  怀孕期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3个月以内流产,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产假20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第2款、第3款,《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第10条。

  护理假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

  新规定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男职工。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第1款、第3款。

  除以上新修订的假期之外,企业在实际用工中还会碰到到以下假期:

  产前检查假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

  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

  计划生育假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假期按出勤享受待遇: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同时施行两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25条

  年假

  1年≤累计工作年限<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10年≤累计工作年限<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20年≤累计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算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pide;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法定不享有年假的情形:

  已经依法享有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大于年假天数的岗位;

  累计事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1年≤累计工作年限<10年的,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10年≤累计工作年限<20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20年≤累计工作年限,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第10条

  病假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 疗期为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医疗期满不另外补休。

  病休期间,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第4条;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

  【拓展阅读】

  婚假统一延长10天,再加上国家法定的3天,江苏人的婚假共13天。不管何时生,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延长30天,加上法定的98天,共计128天。男方的护理假延长了5天,一共可以休15天。

  生孩子不止能休128天,女方最多可休149天假

  按照《条例》关于婚假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也就是说正常婚假为13天。

  《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也就是说,江苏女方正常产假可休128天,男方正常护理假15天。

  不过,《条例》又特别增加了对于婚假和产假规定的两句补充条款: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与其他优惠待遇。”

  也就是说,无论是婚假还是产假或护理假,休假期间如果与国家法定休假日发生重合,可以继续休假,把失去的国家法定休假日补回来。

  那么如何定义“国家法定休假日”呢?周六周日双休日可不可以补休呢?据专业人士透露《条例》里关于假期的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国庆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可以补休,而正常的双休日不可以补休。记者估算了一下,如果女方把婚假产假一起休,可以休128天+13天共计141天,如果女方从今年9月中旬开始休假,其间正好横跨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元旦(1天)、春节(3天),那么加上这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补休,女方最多可休149天假。

  四种情形可生育“三孩”,再婚夫妻生育条件更宽松

  《条例》将原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修改决定“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记者了解到,在审议时,教科文卫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不正确,再生育可能是一个子女,也可能不止一个(有双胞胎的情况)。因此,做出这一修改。

  《条例》对再婚夫妻生育规定较草案也有所变动,《条例》规定:“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之所以做出上述改动,是因为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再生育情形规定中的第一、第二项内容仅限定在再婚夫妻,未能考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未婚生育的情形,容易形成制度漏洞。因此可生育三孩的情况,修改决定中规定四种:(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此外,新增了一种情况,“(四)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于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条例》对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的夫妻,“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时,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扩展阅读:

  街坊们注意啦,现在0-5岁的儿童也可以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了。记者近日从北京街劳保中心了解到,从去年9月份起,户籍内的未成年人参保缴费标准从原来的80元/(人/年)调整至120元/(人/年),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就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信息时报记者 周秋敏 通讯员 张云

  未成年人参保费用调至120元

  北京街劳动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2008年颁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市内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入托幼机构的本市城镇户籍未成年人分别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013年8月,广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从2013年9月起,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筹资标准调整至44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从80元/(人/年)调整至12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标准为320元/(人/年)。

  另外,市内各类中小学校全日制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整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属于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困难中小学生,以家庭为整体,到街道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新生儿参保也可享受相应待遇

  据介绍,参保的未成年人可选择一家社区医院和一家三甲医院作为门诊、急诊定点医院,在其选定的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药费,按80%记账报销;在其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指定医院及专科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药费,按50%记账报销。

  同时,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就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北京街辖内儿童的医疗保险已经做到应保尽保,0-5岁的儿童在越华路7号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申请办理。“有部分医院也可以协助新生儿办理。”该负责人说。

  参保登记资料

  未成年人、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3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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