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网约车新政新规解读,网约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9 11:23: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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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天津网约车新政新规解读,网约车管理办法

  天津网约车新政新规应该怎样解读呢?司机朋友们注意了,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天津网约车新政新规解读

  

天津网约车新政新规解读

  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安全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限行

  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按照初始登记使用性质执行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司机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需具有本市户籍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持有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平台

  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

  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应建立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

  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计价办法,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考核

  网约车申请人,须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为提高网约车驾驶员从业技能,网约车驾驶员可自主选择培训,目前,天津市交通学校和交通教育培训中心等单位准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服务

  培训内容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两个科目,系统学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驾驶员的社会责任与职业道德,运营服务规范,设施设备使用等,并进行模拟考试

  不得巡游揽客

  不得进入专用候客通道

  网约车只能“约”不扫街

  近年来,打车软件的推出方便了市民,尤其是专车很大程度上也缓解了高峰期打车难问题。不过随着专车风靡,其与出租车之间对于争夺市场的摩擦也愈发白热化。为此,《暂行办法》就网约车的经营活动作出明确细化,要求与普通出租车提供差别服务。

  《暂行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国家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暂行办法》也明确,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场站揽客;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普通出租车和网约车

  驾驶员两种身份不可兼得

  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也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

  《暂行办法》明确,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需具有本市户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持有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等材料。

  同时,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通过监管平台或指定服务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须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须首先办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注销手续。也就是说,驾驶员不能兼具普通出租车和网约车两种身份。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此外,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从事网约车须持证上岗

  个人所有车辆仅可登记一辆

  网约车车辆准入标准,是之前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广大市民群众回复建议、意见最多的领域。那么,什么样的车辆符合网约车经营标准呢?

  根据《暂行办法》,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为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目前是国Ⅴ);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升,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需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除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租赁企业外,其他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监管平台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须安装交通部门审验合格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行车记录装置。对于审验合格的车辆,监管平台自动生成《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并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和交通、公安审验合格的勘验证明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持相关材料,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根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此外,本市已于2014年开始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为避免私人小客车以从事网约车运营的名义规避限行政策,《暂行办法》中明确,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按照初始登记使用性质执行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定了出租汽车需实施总量调控。

  如何规范发展网约车?

  按照“提供高品质、多样化”服务的网约车发展思路,发挥政府引导和监管作用,通过建立对网约车运营的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明确驾驶员和车辆准入条件,切实保障乘客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一是把好事前准入审核。对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等方面设置了基本的准入条件,实施事前审核,把好源头关。二是建设和完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日常营运全过程的管理。三是建立交通、发展改革、公安、通信、人力社保、税务等多部门参与和联动的许可、服务、监管、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实施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制度,全方位进行管理,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维护各方权益。四是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服务行为。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社会监督。这些记录,如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为什么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和网约车为本市户籍、本市车辆?

  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天津四个中心功能定位的发展要求。落实天津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功能定位,要全面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二是治理“城市病”要求。天津“城市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口无序过快增长,严重影响了天津核心功能的发挥。治理“城市病”首要的就是严控人口规模,至2020年,将人口控制在2300万。同时,按照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要求,城市就业将主要以高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发展方向。出租汽车既是天津窗口行业,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其未来发展必然涉及人口规模调控和产业发展及就业导向,这也是治理“城市病的客观要求。

  三是治理交通拥堵的要求。目前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60余万辆,机动车高强度使用、高密度聚集、高速度增长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缓解,交通拥堵由城市核心区向外蔓延,已远远超出道路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近年来我市持续实行机动车总量调控(摇号限购)和工作日高峰时段尾号限行(每周少开一天车)的机动车需求管理措施,同时对非津籍人士购车和外埠进津车辆也实行了限制政策,这些政策措施使交通拥堵不断加剧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未来,将继续下大气力综合施策、治理交通、缓解拥堵。

  四是政策法规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本市的地方政策中也明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这些规定都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保障网约车乘客安全有哪些规定?

  网约车是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一种方式,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是交通运输服务的底线要求,也是此次政策制定过程中考虑的基本问题,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要求:一是事前把关。通过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认定,对网约车安全服务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事前把关。二是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三是相关部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承运人主体责任,加强营运过程安全和服务管理,动态数据实时接入监管平台,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行为和日常营运全过程的监管。四是建立经营期限制和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制度。对于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退出。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加强行业自律。出租汽车协会发挥作用,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六是严厉打击非法运营、克隆车和价格违法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运营长效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车辆许可条件】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

  (四)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驾驶员许可条件】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驾驶员服务规范】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证运营、监管设施设备完好;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六)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八)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九)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场站揽客;

  (十)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十一)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二)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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