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昆明居民医保怎么办理,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17-03-30 23:06: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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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居民的健康提供基本的保障。《2017年昆明居民医保怎么办理,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昆明居民医保怎么办理,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即日起,昆明城乡居民可到社区缴纳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了150元,缴费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23日。

  本月8日至2017年2月23日,昆明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在昆明各县(市)区全面开展。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均可购买城乡居民医保。包括:昆明市户籍农村居民、昆明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持《昆明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其子女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居住在城镇的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办理参保手续;居住在农村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未在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村委会、村民小组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幼儿,可由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昆明市户籍城乡居民提供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材料参保。非昆明市户籍成年人还需提交《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非昆明市户籍未成年人由其家人代办,需提交其父亲或母亲的《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

  明年,昆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今年的120元提高至150元。昆明市城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民政部门资助参保;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为方便居民参保,此次参保缴费工作在方式上进行了创新和改进。居民用手机下载“昆明人社通”APP软件后即可参保缴费。凡成功缴费参保的居民,明年自然年度内可享受普通住院、特殊疾病门诊、门诊抢救、门诊手术当次、普通门诊和生育分娩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待遇。

  昆明医保报销比例及范围

  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住院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

  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

  二级医疗机构:500元。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注:每次住院都要按以上标准计算起付线,与住院次数无关。

  (2)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医保在职参保人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1%、88%、85%。

  退休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5%、92%、89%。

  (3)自付部分:

  ①乙类药品3%,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为10%

  ②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在170元以上的、人工器官:国产10%,进口20%

  ③抢救使用超过医保药品目录的先自付30%、使用全血或血液制品的先自付10%

  2、门诊报销比例:

  (1)普通门诊:

  个人全额支付费用

  (2)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30%,基本医疗统筹报销70%。

  注:需在在二级以上医院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3)慢性病门诊:

  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分医院等级,先自付起付标准550元,超过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注:每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限药品费),经审核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特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3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的药品费不再报销。

  (4)特殊病门诊:

  经审核认定的“特殊疾病”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门诊费用按住院待遇报销。

  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住院医疗费待遇方面:

  (1)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75%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60%

  注:异地结算个人负担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2、门诊医疗费待遇方面:

  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及其诊疗费,统筹基金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报销范围:

  以下项目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

  2、服务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超标床位费、尸体料理费、尸体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4、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健康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治疗项目类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肝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其他

  相关内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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