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省女兵征兵条件,女兵征兵时间及体检标准

发布时间:2017-03-31 15:14: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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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江苏省女兵征兵条件,女兵征兵时间及体检标准


  1、征兵条件

  体格基本条件:应征青年要求身心健康、体魄强健。身高、体重、视力达到基本标准。

  学历条件:男青年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为主;女兵只征高中应届毕业生及以上。

  2、年龄条件

  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3、身体条件

  应征青年要求身心健康、体魄强健。

  身高:男性160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征兵对视力不再按照学历区分层次,左眼不低于4.5,右眼不低于4.6,低于4.8的需要检查矫正视力。

  4、学历条件

  男青年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为主。

  根据国防部征兵办要求,从起各省会城市不再征集初中学历青年。

  无锡市女兵女大学生征兵时间流程及体检标准要求

  1、年龄条件: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2、身体条件:

  应征青年要求身心健康、体魄强健。

  女青年身高不低于158厘米,

  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征兵对视力不再按照学历区分层次,左眼不低于4.5,右眼不低于4.6,低于4.8的需要检查矫正视力。

  3、学历条件

  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根据国防部征兵办要求,从起各省会城市不再征集初中学历青年。

  2. 征兵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毕业证及其复印件

  3、1寸照片3张

  注:证件不合格现场驳回

  3. 征兵流程

  1、宣传报名阶段

  实行网上报名,适龄青年应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逐项填写。

  2、体检政审阶段

  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3、审定新兵阶段

  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4、交接起运阶段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新兵入伍欢送会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4. 征兵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全国征兵时间从2013年起,由冬季征兵调整为夏秋季征兵。即调整为7、8月份开始征兵,9月1日批准入伍,9月30日征兵结束。

  注:具体情况以上级正式通知为准。

  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以及接兵部队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全省的征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教育、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同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负责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入口和应征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的原则确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的分配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新兵质量。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的征兵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兵役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土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筹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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