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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院校:是指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直属和管理的为公安机关培养人民警察的高等院校,按隶属关系分中央部委直属和地方省属两类,按办学层次分本科院校和专科(高职)院校两类。《2017年温州警校招生条件,警校录取分数线预测》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温州警校招生条件,警校录取分数线预测
一、学校全称:浙江警察学院(代码:11483)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
四、学习形式:全日制
五、学校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55号
六、组织机构
在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七、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三)符合浙江省公安警察院校招生政审条件。
(四)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4年9月1日以后出身),未婚,已经在浙江省常住户口所在地参加当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五)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均为P等(含)以上;
(六)身体健康,男生身高1.70米(含)以上,女生身高1.60米(含)以上;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型匀称(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超过标准体重25%的为过于肥胖,对过于肥胖的考生严格控制);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均在4.8(含)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各种疤麻、胎记和痣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明显下蹲困难;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文身、少白头、驼背、斜颈,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乙肝项目检测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规定要求执行。
(七)必须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以上报名条件,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八、综合测试
根据警察素质要求,报考浙江警察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由学校在高考前组织的综合测试。综合测试包括面试、心理测试、体能测试,其中面试、心理测试、体能测试中任何一项不合格均为综合测试不合格。
(一)报名时间
2016年3月1日至3月20日
(二)报名办法
报名期间,凭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证(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和居民身份证,直接在浙江警察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办理报名手续(缴纳报名费130元);对因户口迁移等原因无法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可凭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证和居民身份证,直接到浙江警察学院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三)综合测试时间
参加测试考生范围 面试、心理
测试时间 体能测试时间
温州、湖州、舟山 4月26日 4月27日
杭州、宁波 4月27日 4月28日
金华、台州、丽水 4月28日 4月29日
绍兴、嘉兴、衢州 4月29日 4月30日
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反恐怖方向)体能测试加试 5月7日12∶00以前报到并进行体能测试加试。
综合测试集中在浙江警察学院进行。考生在综合测试规定时间当天8∶00—15∶00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高考报名证,到浙江警察学院报到参加面试。超过报到时间,原则上不能参加面试与心理测试。面试实行综合淘汰制,面试合格的考生,领取《心理、体能测试证》,并于当天参加心理测试,第二天参加体能测试。未参加心理测试的考生,不能参加第二天的体能测试。
(四)综合测试相关说明
1.面试中,如有不符合公安警察院校招生条件的,确认为面试不合格。面试工作人员应将面试不合格结论填写在《报考公安警察院校考生面试表》上并签名,考生需签名确认。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再参加心理测试、体能测试。
2.心理测试结果作为考生填报志愿和政审划线的条件之一。心理测试成绩可于2016年6月中旬在浙江警察学院招生信息网上查询。
3.体能测试项目为:
男子:(1)100米跑;(2)1000米跑;
(3)推铅球(5公斤)
女子:(1)100米跑;(2)800米跑;
(3)推铅球(4公斤)
三项体能测试的合格成绩为180分(含180分)。
4.报考浙江警察学院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反恐怖方向)的考生,须在面试中表明意向(含体育特长),体能测试三项总成绩须达到240分以上,并需在5月7日中午12∶00前,到浙江警察学院报到,参加体能加试,同时缴纳加试报名费130元。体能加试3个项目为立定三级跳、引体向上(女生仰卧起坐)、4米往返摸点跑。加试的每个项目满分为100分。对有体育特长且体能加试三项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的考生,还可以继续参加特长测试,最后以4项中最高3项成绩计入总分。
5.体育特长是指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资格及以上的篮球、足球和个人项目田径、游泳、羽毛球、武术套路或散打、跆拳道、举重特长。
体能加试结束后,根据考生6个项目的体能测试总成绩,按招生计划1∶4的比例确定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反恐怖方向)报考资格人员名单,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同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6.参加综合测试所需的住宿、交通等费用均由考生自理。
九、填报志愿
(一)治安学、治安学(公安法制方向)、治安学(公安舆情管理方向)、涉外警务、侦查学、侦查学(预审监管方向)专业为第一批提前招生。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与战术(反恐怖方向)专业为第二批提前招生。
(二)经综合测试合格、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网上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且第一院校志愿必须填报浙江警察学院。涉外警务、治安学(公安舆情管理方向)、警务指挥与战术(反恐怖方向)为全省统招专业,考生如报考全省统招专业,必须填写第一专业志愿,否则无效。
(三)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20分。
(四)报考治安学专业(公安舆情管理方向)的考生,高考语文成绩不低于105分。
(五)艺术、体育与公安志愿不能同时兼报。
十、录取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能测试成绩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综合成绩和相关要求,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实行先政审,后录取的办法。
(一)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1.第一批专业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高考总分×75%+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8.1×10%+体能测试成绩×810/300×15%
2.第二批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高考总分×75%+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7.5×10%+体能测试成绩×750/300×15%
3.第二批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反恐怖方向):高考文化成绩占6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0%,6项体能测试成绩占30%,三项相加为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高考总分×6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7.5×10%+体能测试成绩×750/600×30%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往届生P等)计3分,D、E等不计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报名前户口已经迁入浙江省的外省考生,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认定办法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审划线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综合成绩和相关要求,从高分到低分(同分按保留两位小数确认先后),按男女、文理招生计划1:1.1的比例(逢小数进位)分别划定最低控制政审分数线。先划定全省男女、文理统招计划分数线,后划定分市男女、文理招生计划分数线。
(三)政审
由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将政审上线考生名单分市下达给各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政审,政审结果由各县(区、市)、市两级审核后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招生领导小组最后确定结果。
(四)录取规则
1.报考浙江警察学院的考生不享受体育加分政策,其他类政策加分先将可加分值加在高考文化总分上,然后按照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折合成综合成绩。
2.报考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反恐怖方向)且上政审线的考生,6项体能成绩总分550分(含)以上者优先录取。
3.录取顺序:在政审合格考生中,先录取全省统招专业,后录取分市计划。全省统招专业男女、文理按照计划录取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填报了其它分市计划专业志愿或服从志愿,则参加分市计划的录取,分市计划专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
4.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高考总分、综合测试体能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
5.分市计划专业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该市招生计划未满专业。
6.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十一、监督管理
(一)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的监督,同时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投诉电话:0571-87787206;
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诉电话:0571-87787177。
(二)对考生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按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三)考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时或3个月内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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