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省最新扶贫考核办法细则解读,辽宁省扶贫考核引入评估

发布时间:2016-02-19 17:02: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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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制定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1] 26号)、《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 11号)有关要求,依据国务院扶贫办新修订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担负起扶贫开发的重要职责,坚持区域扶贫攻坚和精准扶贫到村到户两手抓,强化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确保如期实现扶贫开发战略目标。  二、考核范围  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市,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

  

 三、考核原则  (一)明确权责。强化责任,明确分工,逐级落实扶贫开发责任。省负责对各市、重点县进行考核,各市负责对县(市、区)进行考核。  (二)突出重点。围绕精准扶贫,把提高贫困人口收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和改善重点县生产生活条件作为主要指标,努力改善重点县落后面貌,带动贫困人口稳定增收致富。  (三)结果导向。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机制,主要考核减贫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扶贫成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奖励先进,引导各地做好扶贫工作。  (四)客观公正。做到考核公平公正,数据可靠,方法科学,程序规范。  四、考核依据  (一)《辽宁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1] 26号)、《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 11号)。  (二)国家及省扶贫工作相关文件。  (三)省下达的年度扶贫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四)省相关部门统计监测数据、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  (五)各市、重点县扶贫部门的职责、职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六)《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14] 131号)。  (七)其他相关资料。  五、考核内容   (一)市级考核  1、减贫成效。主要考核各市贫困人口减少一项内容。  2、综合考核。考核各市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落实情况、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及监管情况,以及社会扶贫、行业扶贫、人才队伍建设和扶贫开发信息化建设六项内容。  3、扶贫工作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宣传与产业化扶贫、扶贫开发以及扶贫培训三项内容。  4、调整指标。包括加分和减分两项指标。考核对口帮扶市帮扶资金投入情况,为加分指标;考核被帮扶市帮扶资金用于扶贫开发工作情况,为减分指标;考核各市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情况,为减分指标。  (二)重点县考核  1、减贫成效。主要考核重点县贫困人口减少和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两项内容。  2、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改善情况。考核重点县推动辽委发[2014] 11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村级道路通畅、饮水安全、农村电力保障、危房改造、教育、卫生、文化建设和贫困村信息化建设等八项内容。  3、组织领导、投入和管理。考核重点县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视、强化扶贫资金管理、推动中央和省、市各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以及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水平等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社会扶贫、金融扶贫、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日常工作评价五项内容。  各市和重点县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  六、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成立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省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市、重点县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初步认定。省考核小组由省扶贫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民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统计局、省妇联和省残联等部门参加,并选聘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  七、考核步骤  考核采取各市和重点县自评、数据分析、重点核查、专家参与等方式进行。省考核小组于当年1月20日前完成年度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各市、重点县于当年1月15日前完成自评,并将考核情况,包括自评报告、考核结果的运用等情况,以市、重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报省考核小组。  (一)初步审核。每年1月10日前,省考核小组完成对各市、重点县考核数据的分析和初审。  (二)实地核查。每年1月15日前,考核小组视初审情况选择部分市、重点县开展实地核查。  (三)评定等次。每年1月20日前,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数据,结合实地核查、各市和重点县自评情况,完成对市、重点县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从市、重点县两个层面,按A、B、C、D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其中,A级(≥90分或不超过市、重点县个数的30%),B级(80分≤B<90分或不超过市、重点县个数的50%),C级(70分≤C<80分),D级(<70分)。  考核年度,扶贫资金发现严重挤占、挪用和违规违纪违法事件的市、重点县,取消“A、B”级评定资格。(四)报批和通报。每年1月25日前,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呈报考核结果,待批复后通报各市、重点县,并在辽宁扶贫网站上公告。八、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市、重点县,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名义通报表扬,D等次的市、重点县通报批评。  (二)对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市、重点县,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时给予奖励和倾斜。  (三)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和各市、重点县党委政府,作为确定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作为对分管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各市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对县(市、区)的考核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起试行,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印发的《辽宁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细则》(辽扶贫办字[2012] 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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