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最新扶贫考核办法细则解读,浙江省扶贫考核引入评估》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2-19 17:16:0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我国“十三五”脱贫攻坚势在必行,浙江省也将扶贫考核引入评估。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浙江省最新扶贫考核办法细则要点吧!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0号)、《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实施第二轮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计划的通知》(浙扶贫〔2014〕2号)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欠发达县”是指泰顺县、文成县、开化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县、磐安县、衢江区、常山县、龙泉市、遂昌县、云和县(以下简称12县)。第三条 省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特扶资金)属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由各县(市、区)统筹用于特别扶持项目。省级原渠道补助资金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第四条 省特别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原则:(一)县为主体、统筹安排。12县党委、政府是实施特别扶持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在总结上一轮特别扶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特别扶持工作机制,配强配实业务骨干,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同时按照“增加农民收入、提升民生水平、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内生功能”的总体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项目,适度集中,努力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公共服务加快提升、生态环境不断优化、经济总量快速扩大。(二)省定框架、县选项目。原则上将特别扶持项目立项权和调整权下放到县,省确定绩效目标、扶持方向和重点等框架,县据此结合当地实际,量力而行,科学、合理提出当地绩效目标,选择特别扶持项目,并组织具体实施。(三)分档补助、绩效优先。继续执行二档补助,并从2014年起对12县特别扶持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绩效目标是否实现,评价结果与次年资金分配挂钩,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长效机制。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持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农办(扶贫办)牵头负责特别扶持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编辑第六条 省特扶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考虑的因素为固定补助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固定补助因素分两档,泰顺、文成、开化、松阳、庆元、景宁等6县列第一档,磐安、衢江、常山、龙泉、遂昌、云和等6县列第二档。绩效因素权重为10%,将视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权重。第七条 省特扶资金的扶持范围为浙扶贫〔2014〕2号文件确定的扶持重点,共3大类19子类。其中用于支持扶贫开发类项目的省特扶资金不低于30%,用于支持公共服务类项目的省特扶资金不低于40%。可按照适度集中的原则,选择三大类中的若干子类进行扶持(扶贫开发类项目一般应覆盖各子类);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第八条 省特扶资金可以采用直接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业主为村、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类项目,在确保资金和项目安全的前提下,参照村级“一事一议”项目管理办法,实行议标或包清工,并待项目验收后,给予以奖代补。第九条 每年12月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省特扶资金中的固定补助部分;绩效因素分配资金结合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于当年6月底前下达。第十条 12县要根据全覆盖的要求建立完善特扶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其中按照既有政策规定执行的,需在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参照既有政策规定执行的,需将有别于既有政策规定之处发文明确;其余的需出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资金需求向省财政厅申请调度款,省财政厅结合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库款情况进行安排。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实行“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办法,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分批拨付资金,确有需要的,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第十三条 省特扶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征用款和拆迁补助、各级行政事业机构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省特扶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将各级财政安排的特别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支出按性质列报相应支出功能科目。第十五条 省特扶资金应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报账制的,应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从紧、必需的原则,特别扶持规划、项目实施和工作开展所需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项目管理编辑第十七条 12县要根据浙扶贫〔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围绕特别扶持绩效目标,科学、合理编制三年特别扶持规划。规划投资规模要量力而行。规划内容应包含必选项目和备选项目。规划应以县政府名义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经省扶贫办组织评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省政府批准。规划一经审定,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第十八条 12县应根据审定的规划,建立特别扶持项目库,并结合项目建设周期,选择责任主体和投资主体明确、投资规模适当、项目前期条件具备的项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增强年度计划的可执行性。12县应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立项的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经县特别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的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要安排在首年启动,所有项目要在三年计划结束时完成。第十九条 12县扶贫办、财政局应于年度省特扶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联合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第二十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实行备案审核制,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组织审核,综合相关部门、专家意见后有异议的,于收到年度计划备案表1个月内联合书面反馈,否则视同无意见。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自收到省扶贫办转送的12县年度特扶项目实施计划备案审核表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年度实施计划一经备案核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省扶贫办统一布置实施,按原程序报备核准。第二十一条 12县应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投资的概算、预算、决算工作,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做到项目资金不留缺口,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特别扶持项目管理制度,实行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和招投标制度,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方面的监督考核,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第二十三条 建立特别扶持项目网上直报制度,各县(市、区)每半年向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上报项目进展和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各县(市、区)扶贫办要按规定组织验收。各县(市、区)每年年底向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上报年度自查总结报告(含项目验收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编辑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的意见》(浙扶贫〔2004〕1号)和省扶贫专项资金阳光监管的要求,在项目实施地做好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工作,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在阳光工程网站上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省审计厅组织力量定期对特别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二十六条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上年度特别扶持项目实施等情况分档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前各县应将特别扶持年度实施计划明细表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评价结果与次年资金分配挂钩。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附 则编辑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到管理制度全覆盖。各县(市、区)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各类项目管理制度,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至第二轮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政策结束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