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100多天男子“过劳死” 家属索要101万余元 公司:浏览黄色网站不算工伤(三)

发布时间:2016-03-04 11:56:0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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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代理人让法官看监控

  被告代理人表示,意诺佳公司的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到晚上6点,中午休息1个半小时,“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八小时,也不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况。”

  代理人认为,章某死亡是因其自身原因,与公司无关。公司曾为章某付医药费3万余元,并在网上帮助其募集善款2万余元。

  “去年五一全公司放假,不存在加班导致死亡的情况。从法律上,公司对章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已经为其垫付医药费并募捐。原告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代理人说。

  被告方还请来一名工作人员孟某,当庭作证公司不存在加班情况。孟某还表示,章某经常吃药。

  被告代理人表示,去年五一,章某并不是在工作,而是浏览黄色网页并手淫。章某是做设计工作的,如果工作需要打开相关软件,但他当天并未打开软件。庭上还播放了5月1日当天中午12点18分、12点39分,以及下午13点10分、13点14分的监控录像。“这几个时间点的监控录像明显能看出来他是在浏览黄色网页,左手还有相关的动作。死者为大,我就不多说了,请法官自己看。”代理人说。

  经过近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此案未当庭宣判。

  >>专家说法

  是否干“重活”非工伤判定条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表示,法律意义上并没有“过劳死”的概念。如果争议双方认为受害人是在劳动过程中死亡,只能采取请求认定工伤,或者以劳动争议以外的范畴进行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当然目前对于工伤的认定还是较为人性化的。譬如,抢救时间并未过多超出48小时范围,或有其他相关证据,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姜颖说。

  至于当事人是否在工作岗位上长期从事过重体力劳动或者繁重的脑力劳动,并不是能否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判定条件。

  此外,如果当事人的死亡并没有被认定为视同工伤,从法律实践上看,当事人家属也可以以雇佣方侵害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至于如何举证当事人是否遭遇超时工作,姜某认为,可以通过调取单位打卡记录、加班工资单、相关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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