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4S店买车竟发现是旧车,法院判决:退一赔三,为消费者维权(二)

发布时间:2016-03-14 20:17: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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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新消法配套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的21种属于欺诈的不法行为。该办法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采取了两种原则:一种是 主观认定原则,即认定欺诈的前提是先要认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涉及6种情形;另一种是客观认定原则,认定欺诈无须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涉及15种 情形,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在张泽兴与悦通公司的案件中,最大争议在于:车辆是否完成了交付以及销售方是否构成欺诈。

  在是否完成交付的问题上,法院判决认为,张泽兴作为买方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并持有该车的钥匙,对该车享有控制权,双方的买卖行为实际已经完成。悦通公司已向张泽兴交付该车。

  鉴于本案标的物系特殊动产,卖方还需履行提供发票、办理临时行驶牌照的义务,正是在此过程中发现临时牌照,导致发生争议,但张泽兴已能实际控制该车,是否持有临时牌照上路系行政法规约束的范畴,不影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完成。

  4S店是否构成欺诈?悦通公司承认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失误,但否认构成欺诈。公司声称当天正值车展,销售人员大多前往车展处,店内销售人员不熟悉台账,确实存在工作上的失误,但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后,立即告知车辆曾经出售过的事实,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对这个问题,法院判决认为,4S店的销售人员应该知道和熟悉店内待售车辆的具体情况,且应建立详细准确的台账,且涉案车辆系店内唯一一辆该型号、该规格 的车辆,不应存在混淆的情形。根据交易习惯,张泽兴已持有了悦通公司交付的车辆钥匙、相关证书文件,应视为已验车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悦通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车辆曾出售给他人后被退回的情况下,未在张泽兴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前向其披露该信息,而该信息足以影响张泽兴作出是否购买该车 的决定,应视为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悦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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