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疫苗利益背后的生产链 二类疫苗带来的巨额利润

发布时间:2016-03-24 09:18: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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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时间,总价约5.7亿元的未冷藏疫苗流入至少24个省份,后患重重。期间,疾控系统的监管不力难辞其咎。

  此次大案,涉及的疫苗主要是二类疫苗,包括儿童用脑膜炎、水痘、脊髓灰质炎等疫苗和成人用流感、狂犬病、甲肝等25种。

  按照200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疫苗被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一类疫苗是指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疫苗等。二类疫苗是指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如水痘疫苗、狂犬疫苗等,还包括可替代一类疫苗的选择,如进口乙肝疫苗等。

  按照国家规定,一类疫苗,是由各省级疾控中心每年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程序、疾病防控需要和适龄儿童数量等标准,制定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统一公开招标采购,再通过疾控中心的冷链系统配送至全省的各接种单位,免费为儿童提供接种服务。期间,还要全程开展温度监测,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国家采购”使一类疫苗形成闭环。据一位山东省接近疾控部门的人士对财新记者介绍, “一类疫苗由经过招标、签了采购合同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和疾控系统组成,期间的价格也是招标明确的,所有费用由政府财政覆盖,基本没有交叉、漏洞和谋利空间。”

  随着《条例》的实施,二类疫苗的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革。

  “原来,二类疫苗也实行政府管制。但由于一类疫苗实行国家定价、财政覆盖,二类疫苗实行省级定价、市场支付,在各级疾控部门层层加价之下,最终销售的价格高昂。于是,为了降价,便从制度上改为自由竞争、市场供应的流通模式。”上述山东省接近疾控部门的人士介绍说,“自由竞争、市场供应”也带来了弊端。

  关键之处在于,在二类疫苗市场,“参与其中的疫苗生产、批发、流通和销售企业非常多,环节复杂,而且有关联交叉和利益空间,非常容易出问题,也给各级疾控中心留下了权力寻租空间。”

  “加价”成为疾控系统的重要收入

  从编制和财政拨款上看,疾控中心作为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类单位,其享受全额财政拨款。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多年来“以药养医”的模式还未全面扭转;于是,疾控中心在调拨二类疫苗过程中的加价销售行为,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在山东,主要的加价销售方式是“控制流通差率”。也就是将疫苗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价格差额,设定一个上限标准。只要在上限标准之内,疾控系统便可以进行适度的宏观价格调控。采用类似管理办法的省份包括河南、江苏、浙江等。

  据上述山东省接近疾控部门的人士介绍说,加价率会根据年份、品种及级别不同有所变化。“从10%-25%不等。”

  以河南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为例,该省通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供应的第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省疾控中心按不超过6%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市疾控中心按不超过10%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县(区)疾控中心按不超过15%的加价率供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适宜接种人群接种。

  最后,二类疫苗的层层加价,造成了消费者承受的价格,往往是生产价格的数倍;这一利差也成为各层疾控部门的重要收入。

  上述接近疾控部门的人士介绍说,疾控部门的人员收入组成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三项。其中,“奖金主要来源于二类疫苗的收入。”据山东省接近疾控部门的人士介绍,各省的采购权分配不同,“有的以省为单位,有的以市为单位,也有个别地方以区为单位,这就形成了权力分级,相应的收入也会有很大变化。”

  为了寻求利润空间,部分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人,还会成为流出流入“问题疫苗”的重要接口。这名人士说,“一些机构和个人与疫苗公司长期合作,私自进货,造成只看价格不看质量,毕竟疫苗一般不会出现致死或致伤问题,顶多是无效。再加上现在很多疫苗的对应病症并不多发,问题疫苗也不易被发现。”

  权力垄断形成寻租空间

  2000年,为严格把关,保证疫苗质量,广东省卫生厅牵头建立了由省疾控中心统管一、二类疫苗的高度集中的体制。根据该体制,所有厂商不能对市、县各防疫站直接销售疫苗,而是要由各基层防疫站向上订购,由省疾控中心统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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