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对疫苗电子监管码的监管空白 疫苗入库不用扫码(三)

发布时间:2016-03-24 09:45:1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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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篇文章中,湖南省疾控中心纪委汤清波书记的报告“引起了会议代表的极大兴趣,大家一致认为,疾控信息化是疾控业务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的关键措施”。

  而此时,已经距离药品电子监管码最初的推行过去了将近10年,为什么如此庞大的全国疾控系统没有对接上出于安全性考虑的监管码系统?

  “因为药品监管本来就是药监的事情,但药监局的电子监管码系统并不能和卫计委下属的CDC已有系统连接。”前述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

  她指出,理想状态下,如果每个接种点都已联网,且能接入监管码系统,那如果有一个孩子去接种时,只需要扫一下接种本上的条码调出这个孩子信息,再扫一下疫苗上的电子监管码就能对应上疫苗的信息,这样如果每一次接种都如此执行,就不会存在现在这样的问题了。

  “但问题就在于首先疾控体系目前信息化水平没这么高,另一方面两个系统不能互通,相互都没法全程追溯——药监只掌握了前半段,疾控只掌握了后半段,这还是有系统的,没系统的更不好掌握。”她谈到。

  “不止这样,实际上,新版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很高,但实际上各级疾控,特别是基层疾控根本就达不到要求,比如要求冷库温度联网实时监控。”该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

  技术的问题之外,现实的问题似乎更加尴尬。

  电子监管码属于国家药监局,CDC属于卫计委,两个平行部门之间的行政技术对接并不简单;而对隶属于卫计委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的全国CDC系统来说,电子监管码的巨大投入也是一笔不得不考虑的障碍。

  此前,连锁药店行业就曾指出电子监管码耗资巨大。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002727.SZ)总裁赵飚就认为,实施电子监管码工程将使中国的老百姓每年在药品的开支上凭空增加300亿的支出;而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曾在“两会”期间表示:“以千家门店的零售连锁药店为例,药品电子监管码需要软硬件改造投资超过3000万元,而增加的人工费用更是超过5000万元/年。”

  “更主要的是,在取消了垂直管理后,国家药监局对各地的药监局现在既没有财务拨款,也没有人事任免权,只是一个业务指导,地方药监局对掌握其升迁的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有很多利益纠葛和顾忌,‘不好管’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昨日,有接近药监局方面人士表示。

  他山之石:美国的疫苗管理

  事实上,美国的疫苗管理也是在惨烈的疫苗安全事件后逐渐完善的。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长策智库高级研究员宋华琳此前曾撰文指出,在美国疫苗监管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1955年的Cutter实验室事件。

  Cutter实验室制备的脊髓灰质炎疫苗,由于在用福尔马林灭活相应病毒时不够彻底,未能杀死所有病毒,12万名儿童接种了Cutter实验室的疫苗,结果造成4万名儿童染病,其中260人瘫痪,110人死亡。这导致美国对疫苗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进行更为严格的控制。国立卫生研究院将所属的生物制品控制实验室升格为下辖7个实验室,具有独立实体地位的生物标准部,并促使了疫苗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兴起。

  1972年7月1日,生物标准部成建制地并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目前,美国FDA的生物制品审评和研究中心(CBER)在疫苗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宋华琳指出,FDA的生物制品审评和研究中心,组成了一支由下设疫苗研究和审评办公室负责,并由下设生物统计和流行病学办公室,沟通、培训和生产商援助办公室,执法和生物制品质量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等部门代表组成的疫苗安全团队,对疫苗安全问题做出快速反应。当FDA认为已上市疫苗对公众健康有即刻的或实质性的危险时,可责令疫苗生产商将其疫苗召回或下架。

  但中国现行法律对疫苗的非法经营并不严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而经营疫苗,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提供疫苗的,依法可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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