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厦门市退休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和救济费的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3-28 09:27:58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救济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标准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比例5%.
(三)供养期限: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死亡时仍保有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供养条件失去或者本人死亡止;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劳动合同期满止。
企业关闭、破产或被撤消的,在清偿债务时,应留足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企业被兼并或与其它企业合并的,由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负责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
(四)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其生活救济费可按以下办法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生活救济费=领取时的月生活救济费标准×符合规定的供养月数。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供养月数最多可按120个月计算。
四、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或者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救济费待遇。
五、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按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执行。
六、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退休人员死亡后所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七、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中方职工)、联营、股份制等其它类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1995年5月1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待遇的通知》(厦财工[1995]009号、厦劳险[1995]00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劳动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总工会
二〇〇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