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厦门市退休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和救济费的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发布时间:2016-03-28 09:27:5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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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厦劳险[2001]7号

  各区人劳局、财政局、工会: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闽劳社[2000]477号通知,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计发。供养的直系亲属在领取生活救济费期间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按我市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相应的项目标准执行,费用列支渠道不变。

  三、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救济费标准、供养期限、领取形式:

  (一)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生前收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对象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收入,由死亡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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