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再生养”家庭能否享受失独政策 全国政协常委:应受同等待遇(二)

发布时间:2016-04-18 10:25:2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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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随后政策陆续出台,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给予失独家庭相应的扶助金。但这项政策仅仅保障失独父母处于失独状态下的困难,如果他们通过抱养或辅助生育重新拥有一个孩子,将不再享受这些政策。

  目前尚无官方数据显示“失独再生养”家庭的具体数量,但根据一些失独父母的估算,“十个失独家庭可能有一个自救成功”,中国的失独在生养家庭或有十多万。这个群体遭遇的隔代抚养等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湖南失独父亲刘成(化名)告诉记者,他和妻子历经种种艰辛做试管婴儿获得一个孩子后,再去计生部门询问是否可以享受失独政策,被告知已不能列入失独家庭统计范围,不予登记。

  全国政协常委:对“失独再生养”家庭应一视同仁

  甘肃失独母亲王月(化名)告诉澎湃新闻,“失独再生养”同样是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才生育了一个孩子,选择再生养是因为养老等现实所迫,但这并不能减轻他们失去孩子的痛苦,也不能改变他们作为政策风险承担者的身份。

  据澎湃新闻了解,“失独再生养”夫妇普遍在50岁以上,隔代抚养不仅面临经济上的困难,更要跨越心理伤感的巨大鸿沟。“不是每个人都有勇气做到的”,刘成说。

  李崴告诉澎湃新闻,新生儿是未来人力资源的储备,尤其对于已经进入人口危机的中国,鼓励生育应该成为今后的国策,因此要关注和支持失独家庭再生养。

  他认为,对于“失独再生养”家庭应该一视同仁,保留他们原有的失独扶助金,并像对待一般失独家庭一样,给予一次性的合理补偿。并且,还应帮助高龄失独夫妇解决再生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此外他还建议,将现行政策中规定扶助对象失独女性满49岁改为满40岁,将不低于40岁的失独女性再生育或抱养孩子的家庭,都纳入扶助范围内,并写入新修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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