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大连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政策(最新)(二)

发布时间:2016-04-22 10:26: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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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成了许多群众外出的交通工具,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2014年,江苏省镇江市电动车驾驶人肇事62起,致33人死亡、49人受伤。今年3月,镇江市又连续发生3起涉及电动车的恶性交通事故,共致4人死亡、3人重伤。

  小小的电动车为什么能够引发这么多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近日,镇江交警选择了5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让我们一起数数电动车的“五宗罪”。

  第一宗罪:闯红灯

  数据:2014年,镇江因电动车闯红灯引发事故21起,占电动车肇事总数的33.9%。

  事故案例:2014年10月2日17时50分许,李某驾驶电动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谷路交叉路口时闯红灯左转弯,与相对方向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李某受伤。从事故现场的监控画面上可以看到,事故发生时天色已晚,东西方向312国道车流量较大,就在载货摩托车通过路口时,李某驾驶的电动车闯红灯左转弯,然后事故就发生了。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交警点评:交通信号灯是划分路口通行权的一种形式,是保障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遵守通行规则,就是尊重我们的生命。所有交通参与者都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电动车也不例外。

  第二宗罪:上机动车道行驶

  数据:2014年,镇江因电动车上机动车道引发交通事故12起,占电动车肇事总数的19.4%。

  事故案例:2014年9月27日19时许,孙某驾驶大型拖拉机沿通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第29号路灯杆时,蒋某驾驶的电动车同方向行驶至此撞上大型拖拉机尾部,致蒋某死亡。蒋某违反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机动车道行驶,没有有效观察前方车辆动态,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交警点评:对道路进行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的分隔,本意就是让大家都走得安全、通畅。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知识严重缺乏,在道路上我行我素,“信马由缰”,想怎么走就怎么走,孰不知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第三宗罪:逆向行驶

  数据:2014年,镇江因电动车逆向行驶引发事故11起,占电动车肇事总数的17.7%。

  事故案例:2014年11月4日17时许,江某驾驶电动车沿金港大道南侧辅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运河大桥附近,与沿金港大道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致江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交警点评:事故发生的金港大道(238省道)是衔接镇江新区东片与市区的干线道路,金港大道为东西走向,双向八车道,道路基础设施完善,路面照明良好,主干道基本呈封闭状态。但道路周边部分居民不遵守交通规则,逆向行驶以及随意横穿道路导致事故时有发生。

  第四宗罪:通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

  数据:2014年,镇江因电动车通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引发事故8起,占电动车肇事总数的12.9%。

  事故案例:2014年6月13日16时许,汪某驾驶一大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312国道镇南立交桥西侧路段,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毛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毛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调查,毛某驾驶非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时,没有按照规定下车推行,为图省事,直接骑行横过道路,速度较快,悲剧就此发生。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交警点评:根据类似交通事故的调查,不少电动车驾驶人在路段横过道路时很少下车推行,甚至连转向灯都不打开,问及原因时大部分电动车驾驶人表示虽然知道横过道路时下车观察,然后推行横过道路比较安全,但是觉得电动车太重了,推行不方便;另外一部分驾驶人认为自己是非机动车,没有开转向灯的习惯,后面的车会让着自己。“一慢二看三通过”是安全行车的法宝,非机动车在路段上骑行横过道路,如果后车跟车较近或者前车变更方向比较突然极有可能酿成事故。安全行车容不得半点侥幸,由不得半点马虎。

  第五宗罪:不注意观察路面交通动态

  数据:2014年,镇江因电动车驾驶人疏于观察引发事故5起,占电动车肇事总数的8.1%。

  事故案例:2014年9月28日5时许,杨某驾驶重型货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104国道1193公里附近路口时,与停在路边的徐某所驾驶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杨某所驾驶车辆上的货物抛洒路面。事故发生后,杨某下车与徐某理论,正当二人吵得不可开交时,李某驾驶电动车由此经过,没能发现抛撒的货物,直接撞到货物上,头颅受伤。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交警点评:道路上的情况千变万化,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电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都应当充分观察,注意路面交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避免因为观察不够、处置不力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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