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沈阳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政策(最新2016)(二)

发布时间:2016-04-25 13:35: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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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8日,沈阳交管部门正式对三环内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对超标电动车罚款50元。

  三环内电动车处罚规定

  关于依法查处驾驶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9日出台。指导意见中明确了电动车的国家标准,从2013年8月1日起,禁止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在沈阳市三环以内道路通行。

  (一)对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处警告或50元罚款,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依法扣留车辆;

  (二)对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为机动车的,按照驾驶机动车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法标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摩托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摩托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可并处十五日拘留;

  2.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3.未悬挂、安装摩托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记12分。

  4.对无摩托车驾驶证或无牌以及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手续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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