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违建房遭强拆 千余住户房款“打水漂”(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4-26 09:34:02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在法庭上,玉井公司作为第三人发表了观点。该公司表示,政府的强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玉井公司办理了70%的报建手续。因为边建设边报建的方式在崖城地区是普遍存在的,所以金阳光小区在崖城地区手续已经比较齐全。金阳光小区从立项到控规、修规乃至房产推荐会,都是政府在后面推动的。 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的建设期间,没有任何政府部门说该建筑是违建。直到2015年3月,执法局才发出搬迁公告,要进行强拆。公司认为,该项目 10多万平方米,执法局应给予开发商时间,而不是强拆,浪费资源。
2015年8月4日,法院驳回了戴禾娟等人停止执法局执法行为的申请。2015年12月31日,戴禾娟收到了法院发出的行政裁定书。三亚市中院驳回了戴禾娟等人的起诉。同时,法院认为,戴禾娟等人不是三亚市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的相对人,相对人是三亚市热科院、玉井公司和广智投资。三亚市执法局强拆的行为也未对戴禾娟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三亚市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虽然在7月7日的强拆现场出现了政府的工作人员,但是他们是去现场维持秩序的,并没有参与强拆。
2016年1月12日,戴禾娟等人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他们认为,在强拆中,自己屋内的财物至今下落不明,确实造成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损失。三亚市政府在前期的房地产宣传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6年4月18日,海南省高院召开听证会。戴禾娟等人和三亚市执法局的代表都到场听证。目前,听证结果还未公布。
戴禾娟说,其他一些住户选择起诉玉井公司和广智投资,或者和他们走民事仲裁程序。但是,开发商玉井公司和广智投资表示没有钱赔给住户,自己在强拆中也损失了很多钱。戴禾娟说,作为买方,强拆的损失不应该由自己承担。
6执法局称诉讼期间可执行强拆
2016年4月21日,三亚市执法局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执法局工作人员钟先生代表执法局对戴禾娟等人的质疑做出了回应。
钟先生称,执法局依法强拆金阳光小区的过程是比较完善的。执法局认为,金阳光小区违反了三亚市现代农业科教园项目的规划,擅自更改了土地性质,建设了金阳光小区。执法局从2015年4月9日起,先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件,一切手续都是按照规范程序做的。
当记者提出,按照现代农业科教园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A09、A13地块属于二类居住用地,建小区并未改变土地性质时,钟先生说,自己不是当时强拆的具体执行人,金阳光小区具体哪些地方违反了规划并不是特别清楚。
对于小区住户反映的执法局断水断电的行为,钟先生承认执法局先后两次断电。第一次是为了停止继续建设
违法建筑,第二次是为强拆做准备。他说,断水断电是符合三亚市的规定的。根据《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第四条第九款的规定,对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需要对违法建筑物采取断电、断气、断水等措施的,供电、供气、供水部门要给予配合执行。
记者提出,在执法局决定强拆以前,是否与当地的城乡规划部门沟通过,确定金阳光小区的违建程度是否可以通过更改来消除影响?钟先生称,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与城乡规划部门的沟通,就是在2014年5月25日,三亚市执法局还致函三亚市规划局,了解金阳光小区是否具备规划许可证。
戴禾娟等人还质疑,法院直到2015年8月4日才驳回了自己停止执法局执法行为的申请。为什么在7月7日,法院还未做出决定,执法局就已经开始强拆。钟先生回应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对于三栋没有拆除的楼房,钟先生解释说,这三栋楼是符合规划的热科院员工的安置楼,所以没有拆除。至于为什么当初汇报成果的时候没有提及这三栋未拆除,他并不清楚。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健表示,在以往的违建案件中,正常的做法确实是业主向开发商讨要购房款。因为建筑物属于违建,所以购房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是无效的,开发商就应该退还购房款。因此,这就是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民事官司。如果开发商坚称自己没钱,或者事实上确实没钱,业主能够拿回购房款的希望也比较渺茫。因为法院会选择终结执行,等到开发商有钱了再行恢复执行。但是,很少有业主能够等到恢复执行。业主选择采取行政诉讼,控告政府在拆除违建的过程中的程序问题,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确实比较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