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女孩为哥哥洗脱罪名 奔波500天哥哥终获释

发布时间:2016-04-30 14:25:5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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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替哥哥洗脱冤情,两年前年仅16岁的揭阳女孩阿茹(化名)开始四处奔波。他的哥哥阿海(化名),两年前在揭阳云路镇办理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被告知其参与了四年前的一宗抢劫案,阿海当场被捕,后获刑1年半。阿茹坚信哥哥无罪,只身赴穗请律师为哥哥“申冤”。今年2月底,阿茹终于盼来案情反转:揭阳当地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动撤回对阿海的指控。2月26日,这名揭阳小伙终于被释放,而此时距离阿海被关押已超过了500天。


  “钱没有可以再赚,但罪名是一辈子的事,我一定要替哥哥伸冤!”——阿茹“很感谢妹妹对我的信任,一直坚信我是清白的。”

  ——阿海


  被通缉:第二次回乡办无罪证明时被抓

  18岁的阿茹住在揭阳云路镇赵埔村。然而,今年的春节,这个农村家庭还是没有吃上团圆饭,她的哥哥阿海在看守所内度过了没有家人陪伴的第二个春节。


  阿茹的父母以种笋为生,这个四口之家虽不富裕却也其乐融融。然而在2014年9月,一纸逮捕令却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宁静。

  仅有初中文化水平的阿海,2013年开始在广州白云机场打工。根据公司的相关要求,他每年都要回老家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才能继续工作。

  2014年年中,阿海再次回揭阳办理无罪证明时,却有村民告诉他,他成了当地警方网络追逃对象。村民的传言让阿海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从未参与过任何犯罪活动,怎么会被通缉呢?而且自己2013年在派出所也顺利拿到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自认为很有底气的阿海,于2014年9月份到村委会和派出所办理相关证明。在村委会,阿海顺利拿到了证明,但在派出所的办证现场他却以涉嫌参与四年前的一宗团伙抢劫案为由被抓了起来。

  原来,2010年5月5日晚10时许,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曾发生过一宗团伙抢劫案:被害人袁某驾驶摩托车经过事发地点时,遭到5名持刀歹徒打劫。事后,被害人袁某和民警在案发地点发现3名涉案人员,并成功抓获其中两人,另1人骑着袁某的车逃跑了。而被抓的两人正是阿海曾经的工友涂某和小学同学何某。

  被判刑:关键证人突然反口

  据了解,涂某是阿海曾经的工友,何某则是涂某的小学同学,三人算是旧识了。但阿海称,他和这两人均打过架,关系并不是太好。

  那阿海是否曾和两人参与过抢劫呢?根据揭阳市榕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记者看到,阿海从侦查阶段到整个庭审过程,都始终坚称自己案发时未曾到过现场,也未参与抢劫。阿海说,案发当晚他去溜冰场溜冰,后和朋友阿伟一起回宿舍睡觉。

  然而令阿海意想不到的是,涂某和何某被抓后均指认阿海参与作案。而作为案件中的关键证人,阿伟2014年10月22日在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作证时,曾经声称阿海在案发时段确实是与自己在一起的,但他后来却反口了。

  阿伟反口后向检察院交代的证词显示,他声称自己之所以做出上述证言,是因为阿海的父亲曾联系过他,要求他到检察院为自己的儿子作证。而事实上,由于时间间隔太久,他已经无法记得案发当晚是否和阿海在一起,他因“意识到做错事了,非常后悔”才反口的。

  至此,该案在一审时被认为“证据确凿”。2015年9月6日,榕城区法院一审认定阿海构成抢劫罪,鉴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减轻处罚,遂对阿海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阿海不服上诉。

  求正名:

  16岁妹妹只身赴穗

  尽管法院认为“证据确凿”,但当时仅16岁的阿茹坚信,哥哥不可能参与抢劫。她不但为哥哥请律师、联系相关证人出庭,而且还独自跑到广州求助。

  阿茹回忆,2010年事发时,哥哥阿海还在揭阳渔湖一个电机厂打工,当他听说两个朋友被抓后,还专门回了一趟家,“如果真的参与抢劫,不可能这么明目张胆。”阿茹说,就算后来外界传言他参与抢劫,他依然敢于专门回老家办无罪证明,“他还因为该不该躲起来跟我爸吵了一架,他说我没做就是没做,为什么要躲起来。”正是哥哥的坦荡,让阿茹坚信哥哥是清白的。

  2014年中秋前,还在汕头上班的阿茹,得知哥哥被抓后立刻辞职回家。心急如焚的她第一时间为哥哥请了一个揭阳律师,并四处奔走请相关证人为哥哥出庭作证,但收效甚微。事情朝着不利于阿海的方向发展,就连揭阳的律师也劝阿海认罪争取轻判,被阿海回绝。

  “哥哥都不放弃,我怎么能放弃呢?”阿茹决定到广州另请律师。亲戚朋友争相劝说阿茹放弃请律师的念头,可都丝毫动摇不了阿茹:“我心想,罪名是一辈子的事,我一定要替哥哥申冤!”去哪里筹集相应费用呢?阿茹想到了自己在广州的老板,在她的请求下,老板答应先借她几万元,律师也被阿茹替哥申冤的精神打动。就这样,在各方帮助下,阿茹请到了新的代理律师霍永基。

  终反转:

  因证据不足撤回指控

  在阿茹的努力下,事情终于迎来转机。

  2015 年11月23日,揭阳市中院在收到阿海的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在重审过程中,榕城区检察院认为,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认定阿海的犯罪事实不清,不起诉。2016年2月26日,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当天,阿海被释放了。

  阿海的辩护律师霍永基就该案件接受采访时表示,公诉机关在指控阿海构成抢劫罪的主要证据就是所谓的“同案人”涂某、何某的供述,但由于涂某供述时不满17 岁,何某当时则还不满15岁,均属于未成年人。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没有通知这两人的监护人到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当地警方在侦查该起案件时,并未在案发现场发现阿海留下的任何痕迹,案件中除了涂某和何某的供述外并无其他同案人的供述,因此霍永基认为仅凭涂某和何某两人“有瑕疵”的供述,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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