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6年5月底前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淘汰相关车辆

发布时间:2016-05-03 10:35: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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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规定,各地要在2016年5月底前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有特殊要求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二手车限迁政策的取消或将带来成交量的激增,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享受直接利好。一些车况很好的国Ⅲ和国Ⅱ车,以前往往无人问津只能去报废,现在可以全国销售,售价有望全面提升,通过二手车竞拍平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帮用户找到出价最高的车主,交易量有望大幅增加。

  有机构认为,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超过1.7亿辆,二手车市场潜力巨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正由商务部牵头抓紧修订。二手车限迁政策的取消,有望对行业形成强力提振,拥有二手车交易平台的企业将直接受益。A股上市公司中:

  亚夏汽车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亚夏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耕品牌轿车二手车销售业务。

  庞大集团在天津、张家口等多个城市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二手车销售网络全国领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重庆二手车交易将不再限制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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