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4P不受中国广告法约束 百度年报称"P4P不受中国广告法约束"(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5-06 17:47:25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国内个别商家将搜索关键词广告服务仅仅定义为有偿推广信息服务,而拒绝适用广告法,可谓是刻意混淆,逃避监管,涉嫌违反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法定权利。即违背法律,违背事实,违背常识,终将贻笑大方。
针对竞价排名
广告法无专门规定
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郑洪涛告诉法晚记者,互联网广告也属于广告的一种发布形式,这应该没有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在于搜索引擎广告的宣传方式。而搜索引擎公司属不属于广告的经营者,这一点在法学界也有着很多的争论。
郑律师认为,如果搜索引擎有了竞价排名,也就是说收取了相应的费用,那么就属于广告行为,搜索引擎公司就应该属于广告经营者。广告法里就是因为没有专门针对搜索引擎广告或者是竞价排名的相关规定,因此需要法律部门认定这到底属不属于一种广告,搜索引擎公司是不是属于广告经营者。
郑洪涛称,从广告的字面含义,也就是从它的定义来看,付费的搜索引擎排名应该也属于其范围内。由于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全部进行规定,存在现实社会的滞后问题。这种问题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法院可以对这一行为进行归纳,认定看适用哪个法律,其次这种情况可以上报到最高院,由最高院做出司法解释,从而把它明确规定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