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土壤转移 常州“毒地”土壤深夜转移监测数据蹊跷缺失(七)

发布时间:2016-05-11 10:18:2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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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加强对污染场地业主的问责

  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常隆地块3家化工企业完成搬迁,2011年完成拆迁平地。同年,当地环保部门调查后认定:“根据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该地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用于商业开发的环境风险不可接受,必须对土壤和地下水实施修复。”

  2013年,黑牡丹公司开始对污染场地开展土壤和修复工程。但该项目最终未达到预期目标。

  巧合的是,有媒体报道,在2013年,菲律宾SM集团在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镇挑选了一块19公顷的土地,要在这里建造一个大型购物中心和城市住宅集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此次常州“毒地”事件该地块就包含在常隆地块内。如果不发生这次风波,也许这块“毒地”顺利转型,且会成为“棕地”开发项目的“完美案例”。“当前国内土壤修复项目,大部分是伴随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进展孕育而生。有了地块开发的动力,才有了治理土壤的需求,在很多地方都有相似的境遇。在常州也不例外。”高胜达透露。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锦楼也指出,在土壤修复问题上,国内外最大的差距在于理念。国外重视调查、防控,不得已才去治理修复,国内仍停留在开挖、异位等快速修复上。而这些工作更多是出于房地产开发的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土壤修复某种程度上属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范畴。即污染场地业主需要开发,然后向修复公司购买相关的环境服务。”高胜达强调说。

  在高胜达看来,一旦环境治理未达标,甚至出现了环境污染事故,地方政府环保部门首先应问责污染场地业主,业主应该是主要的被问责方。在追究业主的责任后,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等形式再对提供治理服务的施工方问责。而这种问责,是基于双方当初签订合同时,合同上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当下在实践中面临一个问题,业主在和施工修复方签订合同后,误以为自己的责任也随之转移到了施工方身上,常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情况通报中,提及政府、学校、施工单位、环保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的问题,唯独没有业主或场地责任方,这是不能理解的。”高胜达如是说。

  高胜达强调,在土壤修复这种第三方治理模式中,政府应把责任人明确限定在场地业主身上。环保部门监管的是业主,而不是施工修复方。一旦出了事故,追究业主责任。这样可以增加业主的环境责任意识,避免业主在招标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而不合理低价招标发包。这样承包方也不会因为低价中标而偷工减料,进而造成不必要的“二次污染”和“治理修复不彻底”。

  “土壤修复最终看的是治理的效果,这种效果,不仅仅是对项目完成的验收,更是要在未来土地使用过程中考量。因此将责任主体锁定在业主身上,更有利于他们加强环境意识和污染责任管理。”高胜达如是说。

  但高胜达同时也指出,这种责任机制的确立,当前来看,仍缺乏上位法支撑,再加上社会对“第三方治理”的歪曲理解,因此当前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定来说,仍存诸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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