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诱奸未成年脑疾少女,被判有期徒刑9年(二)

发布时间:2016-05-13 14:07:1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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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帮助未成年受害人,日前,福安市检察院与福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沟通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合理放宽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条件,不以“经济困难”为前置条件,只要未成年被害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意愿,一律给予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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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岁男子先后3次与少女发生性关系

   惠州市惠城区法院昨日通报了一宗案件:一名23岁的男青年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方式,与11岁女孩聊天,并进而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惠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以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9个月。

  据检方指控,去年7月,被害人小丽(女,11岁,惠城区某小学学生),在一公园游玩时认识被告人黄某(男,23岁,茂名人,务工人员),并相互留下联系方式。之后,双方经常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进行聊天,并一起外出玩耍。2015年8月至10月初,被告人黄某趁被害人父母外出之机,先后3次来到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小丽发生性关系。后来,还是小丽的母亲发现了小丽的神态异常,询问后立即报案。被告人黄某被抓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行为,但他辩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对方自愿的。

  我国刑法规定,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此,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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