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 代理律师:希望公布执法人员名单(三)

发布时间:2016-05-15 15:14:5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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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妨来梳理一下依据上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关键词可能的定罪和量刑,来分析和推导雷洋案最终的悬念:涉案人员是否承担罪责以及如果承担这种罪责是什么?

  一、渎职犯罪中的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雷洋死亡的原因是因为胃内食物进入气管窒导致息死亡。如果由于在约束控制雷洋的过程中,对于雷洋窒息前后的状况基于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雷洋窒息死亡,则涉嫌玩忽职守罪。如果警务人员明知雷洋并非违法嫌疑人而采取约束控制措施所致,则属于行使了超越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则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者即便雷洋是违法嫌疑人,采取了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等规定之外的行为,导致雷洋窒息死亡的,根据行为性质既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也可能涉嫌其他更加严重的故意犯罪。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具体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于本案来看,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为该条的第(一)项:“(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涉案警务人员量刑档大概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确定。

  二、故意伤害(致死)罪

  从以前本案披露的信息得知:本案中昌平区东小口派出所对于足疗店组织和容留卖淫问题接到举报进行调查和侦查,这属于司法程序。涉案警务人员也曾在公开场合提出雷洋供认有嫖娼行为,如果为了获得雷洋的证词,而对雷洋采取暴力手段取证行为,则涉嫌暴力取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涉案警务人员承担对于足疗店主涉嫌组织容留卖淫嫖娼行为的侦查工作,尽管他们是派出所工作人员,但在主体身份上则是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由于暴力取证行为中导致雷洋胃中食物进入气管窒息而死,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从重处罚。刑挡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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