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移民款被外借 广西三县数千万库区移民款被外借疑遭非法挪用(二)

发布时间:2016-05-17 07:38:1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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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年12月20日,经巴马县纪委常委会讨论,认为县移民局外借移民资金数额较大、人员众多、情况复杂,特向巴马县党委报告,请县党委研究处理,并列明所略电站借款184万元、巴马县民族医院韦桂兰(时任法人代表)借款45万元、巴马县农业局黄照月借款32万元、巴马县检察院原检察长刘义庭借款10万元等事实。

  此外,记者还调查了解到,巴马县政府办公室原负责人陈守宣曾借支10万元移民资金用于办南宁金马酒楼,“原安排部分库区移民就业,已倒闭,政府行为”;巴马县糖办原负责人陈瑾曾借支80万元购蔗种种植;巴马县蔗糖总公司原负责人覃兆昌借支100万元种甘蔗建糖厂;巴马县保健茶厂原负责人肖德祥借支26万元办胶股蓝茶厂(已倒闭),巴马县团委原负责人罗光勤借支4.5万办绣花厂(已倒闭),赐福矿泉水厂借支191.9万元……这些借款数额总计800多万元。

  当年县党委是如何做的决定?至今已近5年过去了,这些借款目前还剩多少未追回?带着这些问题,记者5月10日来到巴马县党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不掌握该情况,让记者直接采访县纪委,但县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请示领导后回复记者称,当年已将该情况上报,“但当时经过党委研究,没有让继续查,也就没有往下查”。

  记者当天来到该县移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局领导不在,记者随后留下采访函,希望采访巴马县岩滩库区资金,具体在什么时间借给了哪些单位和个人,外借资金数额、收回资金数额,当年外借的资金属于什么性质的资金、当年将资金外借的政策依据、外借目的,以及为何至今未能将借款全部收回、有没有走司法途径按照借款方违约处理等问题,但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东兰县

  千万外借资金被指未收回

  东兰县多位库区移民称,他们从当地移民局获取的信息显示,东兰县也存在将岩滩库区发展资金外借的情况,借款企业性质多为国营、集体,也有部分借给私人,总计也在千万元左右。但因大部分企业已倒闭,记者未能完全核实。

  记者在5月10日来到东兰县移民局想要采访借款、还款数额等相关问题,办公室工作人员同样表示局领导不在,让记者找东兰县委宣传部。宣传部工作人员在收下记者的采访函后向领导请示,并让记者等消息,“这事情比较敏感,需要县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才能采访”。但至发稿时,记者仍未获回复。

  东兰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在2014年9月16日给移民的回复文件中称,1992年初,岩滩水电站蓄水发电以后,根据国务院74号令,为了发展库区生产,多渠道安置移民就业,探索移民安置的路子,政府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外借部分资金给厂矿企业兴办项目安置移民就业,扶持库区部分移民发展种植业,部分库区移民曾得到安置。

  回复同时称,受市场情况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借款行为无法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没能达到最终安置移民的目的,出现了移民资金的借出挂账,“目前,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工作正有序开展,该县移民资金全部采取财政封闭运行管理模式,确保了移民资金的安全运行”。

  河池市

  市移民局再次展开核查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 1999年11月26日印发的关于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会议纪要中,第七条称,“为集中资金解决移民问题,各级移民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回收非移民安置项目的资金,坚决砍掉寄生在移民经费上的公司实体。对无法收回的移民资金,按照‘谁借款谁回收,谁批准谁负责,谁担保谁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办理”。

  2012年12月7日,河池市移民局在给移民的回复中称,岩滩库区移民安置之初外借的部分资金尚未收回,巴马、东兰、大化等县对此曾组织公、检、法等部门追收,但效果并不理想,“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纪检、司法等渠道努力做好外借资金的追收工作”。

  该回复同时称,时任河池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长罗光勤在上世纪90年代初曾担任共青团巴马县委书记,其间,团委兴办万隆刺绣厂,借用移民资金4.5万元,当时安排了200多名库区移民青年就业,在当时对库区移民就业安置工作起了积极促进作用,但由于受到市场大环境因素的影响,工厂被迫停产关闭,不存在罗光勤同志个人挪用移民资金的问题。

  大化县移民局分管移民工作的班姓副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刚到任没多久,具体情况他不了解。他同时称,河池市移民局已于约两周前统一安排部署核查借款情况,“不仅是我们,包括东兰、巴马也都开始了”。他称,“我目前还不知道到底借给谁多少,市局已经专门派人来过问这件事”。

  对于记者提出的当时外借资金来源、外借政策依据,以及外借资金数额、还有多少未收回等问题,班姓局长称,针对这些问题,河池市移民局的纪检组都在调查,等结果出来后方能回答,“库区移民资金的使用是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核实清楚之后,还存在欠款的企业,官方会通过正常的程序去追款。如果欠款的企业不存在,该怎么处理,我们现在也无法说,到时候按照合同按照法律来办”。

  “他们都查了好几次了,就是追不回钱”,大化县乙圩乡巴岩村一名韦姓移民表示。

  而此前接受记者采访的大化县移民局一名工作人员也称,他们也希望上级部门能真正重视此事,“如果自治区或市里下个通知,要求借款单位还款,还是能拿回来一部分的,并不是都倒闭了。能收回来的尽量收,收回来后再用在库区移民身上,把库区打造得更好一些”。

  ■专家观点

  安置移民直接拨款即可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称,如果这些钱的使用方向是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按照当地政府引用的国务院74号令,资金管理部门本可以按照规定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使用,并不需要这些单位去借钱,不应存在借贷关系。

  他认为,当地政府部门把国务院74号当作外借库区移民资金的理由不成立,只是当地政府给这些资金不正常流动找的借口、幌子。

  他表示,巴马县纪委、移民局将情况报请县委研究做出决定,但县委没有及时作出指示,县委就有失职之处,“需要由上一级的纪委,去调查当时的县委主要领导是怎么考虑的,有没有违法违纪的情形”。

  他称,这种借款原则上不属于仲裁范围,只能通过由相关单位继续追款,或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

  ■律师说法

  相关政府人员涉嫌犯罪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认为,此事中的相关政府人员已经涉嫌犯罪,呼吁检察院介入调查。

  他称,库区移民资金应以政府的名义直接使用,比如由政府出面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安置移民、开垦荒地恢复生产等,而非把钱借给政府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使用,“把钱这样借出去,相关人员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

  朱孝顶同时表示,如果资金主管部门不去追回欠款,也是涉嫌犯罪,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在挪用特定款物罪中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移民局作为政府部门,本身有权起诉欠款单位和个人,否则过了诉讼时效打不赢官司,钱就没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他认为,县委的指示只是内部的文件,不能以此为由去不去追款,“即使说借钱被骗了,也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借款追不回,单位法人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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