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寝室遭舍友欺凌 一怒之下连捅室友多刀(二)

发布时间:2016-05-20 14:26:5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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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学校有校规,不允许大孩子欺负小孩子。”校方表示,当时报案了,小林也触犯了治安条例。当时小林用水果刀将罗浩扎伤的并非管制刀具。学校也不能搜身,水果刀也不能不让带。而且事情发生在中午,中午休息时间教练也不能看着。

  2015年3月7日,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两人在学校内,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小林用刀将罗浩砍伤,罗浩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决定给予小林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罗浩受伤共花费医药费16675.39元,鉴定费700元。小林的监护人垫付医药费10000元。

  小林监护人承担70%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小林持刀伤害罗浩致轻伤,小林作为侵权人应对罗浩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林在案发时系在校学生,尚未年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林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林作为侵权人直接致人轻伤,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赔偿罗浩经济损失的70%。

  原审法院判决:小林监护人赔偿原告罗浩经济损失5738.40元(22483.39元×70%-10000元);被告沈阳某学校赔偿原告罗浩经济损失6745元(22483.39元×30%);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罗浩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应予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偏低,学费等费用应由学校予以退还,学校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校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近期,全国发生多起类似的“校园欺凌”事件,这样事件中,学校是否需要担责?一旦造成相应后果,校方又有怎样无法推卸的责任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回到本案,罗浩与小林作为学校寄宿在校未成年学生,在监护人送到学校后,在学校的管辖范围和在校时间内,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被告学校虽然有相应的管理条例,但仍有学生携带刀具入寝室,且因琐事即持刀伤人,其相应的教育、管理及预防措施工作存在疏漏,未能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及生理特点,及全日制的学校生活作好教育管理工作,是本案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学校对罗浩提出的赔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非本案侵权的主因,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罗浩经济损失的30%。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热议:

  手机用户2004193175[北京海淀]

  罗浩有重大过错,法院应判罗浩自付医药费。

  洋城暖冬[广东广州]

  忍耐是有限度的,欺负人一定会有报应的。

  用户5248888743[广东广州]

  捅的好,让他长点记性

  鑫磊666[内蒙古乌兰察布]

  法律应规定,凡因欺负人而被杀,一律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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