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校长涉奸杀少女 河南复查小学校长“奸杀18岁少女”疑案》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5-24 08:34:17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京华时报记者昨天了解到,河南省高院近日已对薛凤起“强奸杀人案”启动复查,以决定是否再审。
被关押24年后,薛凤起去年7月出狱,此后不断申诉。他于今年1月底正式向河南省高院、省高检递交申诉书,要求撤销新乡市中院在1998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的判决,以及河南省高院于1999年6月做出的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对此案启动再审,理由是其没有作案时间、未杀人,有罪供述系遭刑讯逼供后做出的。
薛凤起在家中向记者介绍他的案情
被害人父母、弟弟听说这个消息都怒不可遏:法院都判了,人是他杀的,他还想翻案?
此案卷宗中,除薛凤起的有罪供述外,未见其他直接证据指向薛凤起。记者调查了解到,部分证明薛凤起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被警方关押,另有3名曾与薛凤起同监室的人员证明,薛凤起在看守所期间身上有伤痕,而且经常添新伤,生活无法自理。
小学校长被指奸杀18岁少女
此案被害人名叫薛彩芳,和薛凤起都是河南新乡长垣县丁栾镇薛官桥村人。1991年6月1日是周一,这天早上,18岁的薛彩芳像往常一样离家,向几公里外的学校走去。
一周后,其他学生都回村了,唯独不见薛彩芳。一个同学来到薛家,问薛彩芳为何一周没去上课,这时家人才发现薛彩芳失踪了,开始四处寻找。
6月7日上午,牛素梅在村南的小桥桥洞中找到了女儿薛彩芳的遗体,“露出来一只脚,身子其他部位被泥水压着”。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尸体已高度腐败。
6月8日晚,薛官桥村召集党员开会,要求配合公安调查。
6 月10日凌晨1点多,薛凤起被警方从家中带走,他当年32岁。薛凤起1977年高中毕业后,在李官桥联中教初中物理,1980年前后,联中撤销小学,6个村设立小学,薛凤起回到薛官桥村小学担任校长,同时担任五年级语文老师。1986年,县教育局正式发文任命薛凤起担任校长,薛凤起同年入党。
1991年是薛凤起脱产到长垣县教师进修学校进修的第三年,4月份他报考了河南省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考试,5月份即收到进修学校口头通知,他考试合格,进修结束后,就可以到汲县(现卫辉市)师范学院强化培训3个月,然后就能成为公办教师。
被抓时,薛凤起和妻子、两个孩子正在睡觉,突然传来一阵敲门声,“谁啊,干啥的?”门外的人回答,“找你配合调查情况”。
薛凤起起身开门,六七个人立即闯入房中,有人介绍其中有个人是刑警队长,还有人直接抓住薛凤起的手,戴上手铐,把只穿一条裤头的薛凤起带上停在大门外的一辆吉普警车。
薛凤起没能再回来,“是他强奸杀害薛彩芳”的消息很快传开了。
薛彩芳的母亲牛素梅提起女儿遇害的事时,失声痛哭。她向京华时报记者讲述了当年警方转述给他的薛凤起招供内容,“公安局给我说了他咋承认的,我都记在心里了”。
牛素梅说,薛彩芳在1991年6月1日离家后,路过薛凤起家门前,当时薛凤起正在洗脸,“他看见一个身穿红袄、挎个书包的女孩,打个雨伞走过门口,就跟了过去,到南地那个桥边,就调戏俺这个小妮儿(女儿),她不从,说‘我不从,你要是装孬,我就去告你’,为了不耽误自己的前程,他就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把我女儿掐死了。那一年他正考师范,马上转为公办教师,我女儿一告他就会耽误他的前途。这是他的口供”。
同监人员称其身上不断有伤
薛凤起讲述的则是另外一个版本。他回忆,当晚被带到刑警队,被押到了长垣县公安局副局长牛学忠面前,边上坐了个书记员,两边各站了四五个刑警队员,地上放着一堆尼龙绳和皮带。
薛凤起称,警方让他承认是他杀的薛彩芳。他拒绝后,警察给他打开手铐,把他的胳膊扭到后背,往头部提,绑上尼龙绳,接着用皮带、三角带抽打他,“一丝不挂,连裤头都脱掉了”……
他称,自己被打得实在受不了,就想“不如暂时认下,等以后提取精液和指痕,不是我的,就洗清不白之冤了”。但之后警方并未提取到精液和指痕证据。警方又接着让他交代具体的作案细节,说不对,又被打。
1991 年6月10日中午前后,薛凤起被送进长垣县看守所。几天后,他又被提到刑警队,要他说出在什么地方还藏了什么东西,“我不知道,他们就又开始打我,但我还是说不出他们要我说的内容,牛局长就蹲在我跟前,很急地说:薛凤起,人家走路的能把薛彩芳的鞋放那么远吗?”他称,因受不了殴打,便按照他们的思路招认在麦地藏鞋。他不知道鞋的具体样式、颜色,又被打,直到猜对才结束。
薛凤起说,自己几乎每次被提审时都会挨打。他在检察院批捕科提审时翻供,当夜却再次被警方带走6个多小时,遭殴打,答应永不再翻供才算罢休。
薛凤起被批捕后,警方问得更细,逼供、诱供的次数并未减少,“绳勒胳膊、烟灰烫后背,皮带、三角带抽打等等,都有”,薛凤起说。
3月16日,京华时报记者找到3名当年曾与薛凤起同监室的人员,他们均证实薛凤起在看守所期间身上有伤。
陈飞在1991年8月7日因涉嫌抢劫被关进长垣县看守所,他说:“当时正值夏天,见到薛凤起满身伤痕,胳膊几乎不能动弹,绳子捆的印子像麻花一样,吃饭的时候双手捧不住一个馍,更不用说端碗了,都是其他人伺候着喂饭,就连大便也需要有人帮忙脱裤子、擦拭,每次出去回来,身上都会再添新的伤痕。”
连国相和周永军也都称曾看到薛凤起浑身伤疤,双手不能拿东西,他们都伺候过薛凤起吃饭睡觉。连国相称,“这是我亲眼所见的真实情景,愿意作证,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多名证人称曾被关押被迫改口
薛凤起在刚被警方带走时就交代了自己1991年6月1日上午的行踪。薛华锋和薛存让证实,当天早上8点多,薛凤起先离家到40多米外的薛华锋家买烟,碰到薛存让,薛存让和他一起卖过化肥,催他去收化肥账。
之后他去了村委秘书程现立家,再去韩发祥家要账、去韩本正家看刨树,之后路过薛子光家,在他家包了会儿饺子,停了几分钟后,又去薛套军家要账,出来后,路过村小学,看了一会儿小学盖教学楼,就直接回家了,“从薛套军家拿了两根钢筋棍,交给我老婆,然后就到我哥哥薛运光家打麻将了,中午回家吃饭,下午又继续打,到天黑后才回家”。
作为证人,韩发祥被带到县公安局一间屋内,被要求坐在地上,双手被铐在桌腿上,在他坚持证明薛凤起当天到他家要账后被送进看守所、剃了光头,关押10多天。
韩发祥称,自己被关并未拿到法律手续,提审时遭民警用皮带抽打,“不让我说是6月1日那天到我家要的账”。韩发祥又被要求在笔录上签字,“签字的时候连笔都拿不稳,更不敢看笔录内容”。
韩本正证实薛凤起去他家看了刨树,也被警方以包庇薛凤起为由关押了约一周,之后改口称记不清具体日期后获释。
当年的村委秘书程现立称,薛凤起被带走次日,公安局副局长王进然把党支部、村委会人员都叫到村支书家开会,“让两委重点调查6月1日这天薛凤起的行踪,村支书让我和村长薛子光重点落实”。
程现立称,当天薛凤起确实去了他家,和他商量找人帮他安装车棚的事,之后去理发。
当天上午,村长薛子光的3个女儿去看他,薛凤起路过进去坐了会儿。
程现立和薛子光还调查到薛凤起去程文奎家理发、到韩发祥家要账、韩本正家刨树等,并都写了证明。
次日,程现立和薛子光等多人到县公安局送证明材料,“但公安局副局长王进然接过材料后说,此案已破,薛凤起招认了,你们回去吧,不要管这事了”。
不久,检察院又找程现立调查,程现立如实讲述。但几天后公安又找他调查,他如实讲述后,现场公安称要以其收了好处、包庇薛凤起为由将其关进看守所,无奈之下,程现立按照警方的引导,说记不清薛凤起在哪天去他家了。之后的几年内,他和家人内心一直恐惧不安,因昧心作证而感到对不起薛凤起,又害怕哪天公安局的人还会找他,“精神受到极大摧残”。
薛凤起的哥哥薛运光也被抓了。薛凤起称,他在看守所期间,和他关在一起的劳动犯(因罪轻在看守所服刑)樊建强曾帮他给家人写信,“把我当天上午的行踪说了一遍,目的是想让家人明白我没做那见不得人的坏事”。
记者辗转找到樊建强当时的妻子,获悉樊建强已喝药自杀近20年,其妻已改嫁,想不起樊建强是否曾跟她提过为薛凤起写信一事。
薛运光称,薛凤起被抓数天后,有一名男子骑车来到他家,说薛凤起写了一封信给他,他打开发现不是薛凤起的字,只看了抬头就把信烧了。很快他就被拘留,理由是串供。薛运光被关了约半年后获释,但没拿到任何法律文书。
关于串供,还有两张纸条。
薛凤起说,“我被拘留第二天家人来送被子时,让我看了一个二指宽的纸条,内容是‘这事到底是不是你干的?你说实话’,署名是薛运光、薛子光、薛存让、程现立”。之后还有一次,看守所指导员把他提到值班室,让他看了第二张纸条,大意是“凤起,王所长是自己人,有啥事给他说,是你就承认,不是你打死也不能认”,署名是薛运光。
这在长垣县法院的判决书中成了薛凤起推翻有罪供述的原因。
两次判死刑后改判死缓
长垣县检察院于1993年2月21日,以强奸妇女、故意杀人罪将薛凤起起诉到长垣县法院。庭上,薛凤起拒不承认指控,其辩护人也称认定薛凤起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律师辩称,关于薛彩芳被害时间,起诉指控是1991年6月1日上午9点,公安的结案报告却说是11时许作案,公安及检方却未对此做出说明;起诉书指控薛凤起强奸了被害人,除被害人在有罪供述中讲过其强奸了被害人外,没有被害人处女膜是否破裂、体内有无精斑(被告人供述射过精)的检验报告,也没有被害人受侵犯、有谁见到过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证据;此案无任何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犯有强奸杀人罪。
律师还称,薛凤起家到案发现场来回近3公里,当时天下过雨,被告人如做完起诉书所指控的全部罪行,即尾追、搏斗、掐死、脱衣、强奸、抱着尸体位移50米,下到沟里将尸体放好,返回第一现场整理死者的物品,又将部分物品(衣物、包)用火烧着、烧完,返回家中换衣服、洗衣服、刷草鞋,又到薛远光家从容不迫打麻将,没有一个小时的时间是完不成的,现场却未发现任何与薛凤起有关的物证,这个过程也没被人发现。
“这么详细的过程是怎么来的
呢?相反,却有人证明,在这段时间内,被告人没有出现在犯罪现场。
最终,长垣县法院还是认定薛凤起强奸杀人,依据除现场勘查笔录外,就是薛凤起的有罪供述、两名证人发现薛彩芳鞋子的证言,以及薛彩芳母亲证言证明薛彩芳离家时所穿衣服、所带物品,程现立等人给薛凤起传纸条“此案是否作你说实话”等证言,无直接证据。
薛凤起家属在此案终审裁定后,从律所查到的律师阅卷笔录中,发现了当时长垣县法院做出判决的说明:“被告人薛凤起强奸妇女、故意杀人一案,经审查卷宗材料,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3年3月30日,将此案退回长垣县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未补充任何材料又将此案退回本院,遵照王院长指示,合议庭全体成员于1993年4月19日下午15时将此案向新乡市中院刑二庭王春元庭长做了汇报,王庭长听完汇报并查阅卷宗材料后答复,‘此案被告人供述的犯罪细节较详细,没有直接证据也可定案。按新乡市政法委的意见,可以判’。鉴于案情重大,于1993年4月26日将此案向院审委会做了汇报,经审委会研究决定,薛(凤起)强奸杀人一案,按市政法委意见,被告人已构成杀人、强奸罪,因证据不足,决定依刑法判处薛凤起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10年,并罚执行20年,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即丧葬费等8800元”。
薛凤起上诉,新乡市中院于1993年12月23日做出裁定,认为此案依法不属于长垣县法院管辖,裁定撤销前述判决,由新乡市中院一审。
新乡市检察院的起诉取消了强奸妇女罪,指控薛凤起在1991年6月1日上午9时许,尾追本村女学生薛某某至本村南一小桥处意欲强奸,该女不从,薛凤起便将该女推进麦地,捺翻在地,后恐其喊叫罪行败露,急用双手掐住该女的脖子,将该女掐死。1996年5月16日,新乡中院第一次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凤起死刑。
河南省高院于1996年7月22日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1996年12月22日,新乡市中院第二次做出一审判决,依然判处薛凤起死刑,之后又被省高院发回重审。
1998年12月18日,新乡市中院第三次做出一审判决,改称“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判处薛凤起死缓,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薛凤起继续上诉。河南省高院于1999年6月4日以此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足以认定”,裁定维持原判。
2015年7月9日,薛凤起在多次减刑后刑满获释。
省高院进行复查结果尚未知
在被关押的24年间,薛凤起的父母、岳父母均已离世,他也由一个32岁年富力强的青年变成年近60岁的白发翁。
获释当天,他和家人即在监狱门口拉出横幅喊冤,希望引起社会关注。今年1月25日及1月28日,他先后向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高院正式递交申诉材料,要求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