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霍高速爆炸案 河南连霍高速致14死爆炸案上诉被驳回主犯死缓核准(二)

发布时间:2016-05-24 14:41:2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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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均系不具有烟花爆竹从业资格的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属于高危行业,明知烟花爆竹生产的黑火药、烟火药具有爆炸性,明知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受到国家严格管控,仍雇用、组织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超标准、超范围生产,并为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帮助,违规生产的“土地雷”经鉴定为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产品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备案和运输审批,导致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爆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其中,张根林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其不是“土地雷”的直接生产者和组织运输者,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上诉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及原审被告人张保林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生产的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属情节特别严重,张保林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均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郭转玲及原审被告人唐进虎、唐雪琴、唐振生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介绍不具有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致使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张根林的死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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