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命案主犯年龄 江西少年被人砍死主犯篡改年龄变"未成年"

发布时间:2016-05-27 06:51:4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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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年前,江西人吴信平的儿子在浙江余姚被10个人追砍致死,两个“未成年”主犯中的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吴信平发现周某将年龄改小两岁,遂将周某老家的四川古蔺县公安局告上法院。去年4月,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局变更周某出生日期的通知。北京青年报记者日前获悉,在收到吴信平的抗诉申请近一年后,宁波市检察院或将向宁波市中院提出抗诉。

死者父亲吴信平拿着申诉材料

  起诉书。

谁改小了命案主犯年龄?

  死者父亲吴信平拿着申诉材料。

  审判阶段一被告人变“未成年”

  “你儿子被人砍死了!”58岁的吴信平,清晰记得9年前深夜的那个电话。那天是2007年11月21日,吴信平的儿子吴友明在余姚遇害。接到通知后,他雇车连夜从江西玉山县赶往浙江余姚市。 吴信平介绍,吴友明那年25岁,在余姚一家房地产公司打工,遇害地点在当地一家赌场附近。“当时听说是因为赌资问题,他与别人发生冲突,被人追砍杀死。” 案发后没几天,犯罪嫌疑人周某等9人被余姚警方抓获。另一绰号“长毛”的犯罪嫌疑人金某于2007年12月12日被抓获。

  案件侦破后,很快进入起诉阶段。

  2008年2月22日,余姚市公安局向余姚市检察院递交两份《起诉意见书》,分别起诉周某等9人和金某1人。

  其中一份起诉意见书显示,周某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11月12日,家住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另一份起诉意见书显示,金某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12月2日,家住浙江瑞安市马屿镇。

  但到了审判阶段,宁波市中院一审将颜某等8人并为一案,周某和金某两个“未成年人”并为一案,分别进行审理。此时,周某的出生日期已变成1990年11月12日。

  2008 年7月18日,宁波市中院对金某、周某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某、周某伙同颜某等8人共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金某、周某持刀追砍吴友明及其同伴,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到金某、周某在犯罪时已年满 16岁未满18岁,法院对被告人金某和周某给予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被告人老家法院认定年龄修改错误

  吴信平告诉北青报记者,金某和周某被起诉后,儿子的一个朋友告诉他:金某和周某在作案时均是成年人,周某是1988年出生的,而金某则是1986年出生的。宁波市中院审理此案时,吴信平曾以被害人家属身份出庭。吴信平说,当时他对被告人金某和周某的年龄提出质疑,审判长曾表示,法院会做调查。

  为了查明金某和周某的真实年龄,吴信平分别去周某和金某的老家开展调查。吴信平查到,周某的原始户籍资料显示,他的出生日期是1988年11月12日。在金某、周某案审理阶段,周某的父亲向四川古蔺县二郎派出所提出变更户口信息的申请,将周某的年龄由1988年11月12日变为1990年11月12日。

  该申请表显示,2008年3月25日,时任派出所负责人徐其林签字“同意变更”。同年4月1日,古蔺县公安局对二郎派出所下发“通知”,同意变更周某的出生年龄。

  吴信平表示,“周某是1988年出生的,2007年案发时,他当时已年满19周岁,依法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但改小两岁后,他就成了17岁,量刑更轻。”

  吴信平后来将古蔺县公安局和周某告上法院。古蔺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之父于2008年1月8日向古蔺县公安局二郎派出所申请,将周某的出生日期由1988 年11月12日变更为1990年11月12日。古蔺县二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于2008年1月11日出具周某出生日期的变更证明。古蔺县公安部门受理后,于 2008年4月1日同意将周某的出生日期变更为1990年11月12日。古蔺县法院在2015年4月22日作出判决,撤销古蔺县公安局作出的同意变更周某出生日期的通知。

  吴信平告诉北青报记者,通过调查,他发现金某的年龄也有造假嫌疑。余姚市公安局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2007年12月18 日,办案民警曾与瑞安市马屿派出所核实金某的年龄,该所查询后反馈,金某的出生日期在户籍上登记为1993年12月2日,系当地村委会于2004年5月上报,但上报无相关出生依据。

  据了解,周某、金某在一审宣判后,均没有上诉。而吴信平因为对周某和金某的年龄提出质疑,以两人年龄造假,案件定罪量刑不当,于2009年3月向宁波市法院提出申诉,同年6月,宁波市中院驳回其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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