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积分落户政策细则,入户条件规则详细解读2016(二)

发布时间:2016-06-06 22:10: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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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意见》还明确,以上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

  《意见》称我省要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推动建设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劳动就业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各类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综合信息库,并实现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

  《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研究制定我省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抵押、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做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拓宽住房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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