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积分落户政策细则,入户条件规则详细解读2016(二)

发布时间:2016-06-08 00:48:0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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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凡在本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每缴纳税金5万元,可为经营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中的1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八)在本市经营种养殖业、林业、养殖业2年以上并已签定土地承包合同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十)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为其工作人员成建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前述企业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服务1年以上的,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十一)有关户口登记的特别规定。

1.非本市户籍的居民所持户口迁移证件已过期的,对符合国家现行迁移政策的,可以在本市经常居住地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不符合政策的,应动员其返回原迁出地办理登记。

2.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

3.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凭《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随其父亲或者母亲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4.本市户籍居民因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因出嫁等原因被注销户口,但在外出地未登记户口,并愿意将户口留在原户口所在地的,经原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应予恢复登记。

5.对其他无户口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按照国家、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加强配合,做好相关政策配套衔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国土、农业、发展和改革、人口计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制订好相关配套政策和做好政策衔接,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上的不合理的社会功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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