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使馆车肇事离开 美使馆车事件该怎么解决?美使馆车这事警察管不了

发布时间:2016-06-13 11:10:2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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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网易汽车报道 前两天发生在北京的“美国使馆车辆肇事逃逸”的事件在网上受到了众多人的关注,不少网友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们也对此咨询了从事法律的专业人士,想了解下这一事情应该如何解决。

  事件回顾:源自当事人微博

没地方说理?美使馆车事件该怎么解决

  上面是当事人关于此次事件的微博截图,不少网友的讨论都是围绕使馆车辆都有什么特权和外交豁免权是否能让肇事车辆免于处罚等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从相关法条中获得。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有明确规定

  国际法中《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外交人员的义务,其中第一项提到“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

  注意:是“尊重”而不是“遵守”,这就意味着接受国的法律规章对于外交人员来说更多的是象征性的道德要求,而不是惩罚性的规定。

  “管辖豁免”同样“强势”

  管辖豁免分为刑事管辖豁免、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刑事和民事的管辖豁免意味着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行政管辖豁免则意味着交警也没有管辖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注意:“外交途径”是指主权国家之间通过其政府外交部、常驻外交代表机关来进行的外交交涉的途径,而不是我们常见的起诉或者报警。

  另外,《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所以,结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和管辖豁免的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使馆车辆对于我国的交通法只需要“尊重”而不需要“遵守”,而且如果真的出现交通事故,交警和法院无权管辖,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欺负人?至少目前国际法是这样,请冷静对待

  从法律角度来讲,事件中的女性当事人如果想要说法,似乎只能期望外交途径来解决,如此来看使馆车辆岂不是过于嚣张跋扈了?其实,关于外交人员的法律也是各国之间通过外交协商制定的,而且基本上都是相互的,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的外交人员在美国也同样享受管辖豁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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