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6侵权 “北京地区禁售iPhone 6”新闻背后的真相(五)

发布时间:2016-06-18 18:18: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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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程序中,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各方均有充分的机会提供证据、阐述意见,并就各自观点向合议组充分发表对抗性的辩论意见,各方的程序性权利足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4.在此类争议中,民事诉讼往往意味着要面对巨额索赔额,这不仅会激化矛盾,也会增加当事人讼累,不符合佰利公司的维权目标。

  以上就是从佰利公司自身角度,选择行政投诉的原因。

  四、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所作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根据中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由此可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后,即使相关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而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该决定仍应得到执行,这是中国法律的规定。

  如同对法院判决的执行一样,对行政决定的执行也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动履行,一种是强制履行。实践中,很多的判决、行政决定都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而非都靠法院强制履行,这是法治社会的象征。

  所以,在遵守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予以执行,这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当然,如前所述,佰利公司在本案中的诉求并非影响苹果手机产品的销售,iPhone 6 /plus在北京乃至全国市场上消失并非佰利公司的诉求目标,佰利公司的目标仍在于澄清事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五、关于侵权的判断

  1.佰利公司涉案专利的创新设计

  涉案专利的设计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手机的整体外形轮廓、上下左右四个侧面、四个角部、屏幕设置等方面。

  这些设计创新之处综合起来,既涉及一般消费者容易直接观察到的手机外部轮廓形状,也不是惯常设计手段或局部细微差异,对视觉具有重大影响,使得涉案专利形成纤薄、圆润、简约的独特视觉效果。

  手机是消费者用手握持使用的物品。手机的侧面和角部等部位的设计不仅对视觉有显著影响,也会影响消费者的握持手感,反过来强化对视觉的感受。

  上述这样的创新设计,在佰利公司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是没有的。苹果上海公司认为涉案专利设计与之前的手机设计并无本质差异,并因此对佰利公司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专利复审委经过审理,认定佰利公司专利属于创新性设计,与之前的手机外观具有实质性差异。

  2.判断外观设计近似的标准

  根据中国专利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外观设计的相似性,要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为判断标准。而这个“一般消费者”并不是指现实中真实的消费者个体,而是一种虚拟的主体:他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 同或近似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了解,并对外观设计产品在形状、图案、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能力,具有基本的读图和工程还原能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微小变化。

  根据中国专利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外观设计的相似性要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依据,而不是孤立地分别看待每个具体特征。

  同时,判断外观设计的相似性要摒弃标识产品来源的因素,如商标、操作系统,以及其他起标识作用的因素,因为这些因素主要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而非起到外观视觉效果的作用。

  此外,还应摒弃在外观设计专利之上所附加的设计,以及一些纯粹功能性设计。

  3.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近似之处

  通过对佰利公司涉案专利和苹果iPhone 6手机的六面视图进行逐个对比,我们发现共计有25个特征是完全一样的,或者构成实质上近似,而且这些特征无论是单独还是与外观的其他特征组合,对消费者的视觉具有重大影响。

  苹果上海公司虽然指出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些差异要么是极其细微、对视觉影响可以忽略,要么是纯粹功能性的设计,再或是在佰利公司外观设计基础上所增加的设计。总之,这些差异对两者外观设计的影响不具有实质性价值。

  4.在美国发生的苹果与三星手机外观设计之争

  2011年4月15日,苹果公司向美国北加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三星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就所主张的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每台手机索赔2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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