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6侵权 “北京地区禁售iPhone 6”新闻背后的真相(七)

发布时间:2016-06-18 18:18: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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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设计不等于画几张图,其价值也并非仅仅体现在美学方面,而要充分考虑产品的功能、结构、制造工艺等工程上的要素,创意人员要付出很多心血,也会有大量投入。

  本案所争议的智能手机外观设计就属于典型的工业设计。手机整机产品技术上的模块化,使得手机的外观设计对手机整机厂商具有更加重要的价值。

  佰利公司在本案中的设计充分运用东方美学理念,采用云子曲线、圆弧设计、屏幕悬浮等特有设计,追求独特的视觉效果和相应的手持握感,本质上有别于之前手机的外观设计。

  佰利公司首先提出的这一设计理念,伴随着苹果iPhone 6及iPhone 6s系列手机的发布和规模销售,并借助苹果的品牌影响力,从而使得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潮流都在向圆弧形设计转变。

  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佰利公司是这一设计理念的首创者,而苹果公司通过其手机实体产品的成功销售,助推这一理念成为业界的引领者,引导了手机外观设计潮流的转变。这就是创新性工业设计的价值所在。

  实际上,iPhone 6s与iPhone 6在外观上几乎一模一样,只是由于佰利公司提出侵权投诉时,iPhone 6s尚未发布销售,故未在本案中处理。但是很显然,如果iPhone 6/plus构成侵权,那么iPhone 6s / plus也毫无疑问构成侵权。

  七、关于公司大小与创新能力的关系

  我们注意到,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佰利公司作为小公司,不具备对于苹果iPhone 6手机外观这样的创新能力,并基于此而质疑佰利公司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主观动机。

  对此,我们认为:

  首先,无论公司大小,在法律上都是平等主体,只要在专业、法治的轨道上解决争议,就应该能对这些质疑作出有力的回答。

  其次,这些观点所称的公司的规模大小与其创新能力之间的关系,并无事实依据。与提供具体工业产品的公司相比,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往往都规模不大,但数量比较多。据统计,中国65%以上的发明专利是由中小企业完成。

  如果按照公司规模小创新能力就弱的观点逻辑,那么个人岂不更加缺乏创新能力?然而,实际上,我们看到众多的文学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雕塑,乃至工业发明创造,都是由个人或者几个人的小团队完成的。

  大公司也都是由小公司成长起来的,也有许多公司在规模大了之后反而失去了创新能力,甚至最终走入破产重组程序。

  第三,本案争议发生在2014年,那时候佰利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手机业务领域正风生水起。现在,两年过去了,不可否认,在这两年时间内,佰利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营上遇到困难。而这只是进一步揭示出当下创业之艰辛和不易,创业公司的创业团队和投资人往往面临着巨大风险和挑战,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宽容、同情、鼓励和援助。正是由于无数的创业公司持之不懈的艰辛努力,才使得工商业繁荣不衰,而其中必然能成长出强有力的大公司。

  不可否认,佰利公司实力较弱,缺乏大公司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所具备的专业性、人力和财力。因此,从2014年维权开始,因知识产权维权的高度专业性及程序上的复杂性,也长期耗费着佰利公司的诸多时间和人力,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影响此类中小型企业脆弱生存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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