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强迫做亲子鉴定 县卫计委强迫夫妻做亲子鉴定法院:是违法的

发布时间:2016-06-20 15:48:4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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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重庆四中法院公布了一起某县卫计委为查处违法生育,强迫一对夫妻做亲子鉴定的案例。法院希望借此普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生育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案情:被卫计委强迫做亲子鉴定


  豆某某与向某某于1995年结婚,1998年10月3日生育一男孩。他人向某县计生委举报,廖某系豆某某与向某某违法生育的小孩,根据廖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廖某出生于1997年3月8日。

  某县计生委调查认为豆某某与向某某存在违法生育嫌疑,于2011年11月18日要求二人作技术鉴定,豆某某表示拒绝。

  2012年2月8日,某县计生委通过留置送达方式,向豆某某送达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豆某某的行为属拒绝接受技术鉴定,根据规定拟给予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同时告知豆某某有向某县计生委提出申辩、陈述和听证的权利,豆某某没有提出申辩、陈述和听证请求。

  同年2月15日,某县计生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向豆某某留置送达。

  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有证据表明豆某某存在违法生育嫌疑,需要作技术鉴定(亲子鉴定)查清事实;某县计生委于2011年11月18日对豆某某进行询问,并要求豆某某与廖某作技术鉴定,豆某某明确表示拒绝技术鉴定要求。

  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计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不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计生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某县计生委决定对豆某某处以50000元罚款的处罚。

  法官评析:

  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上位法,均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生育时,不能因自己举证不力,而以有他人举报的可能涉嫌违法生育为由,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更不能以当事人拒绝配合行政机关的亲子鉴定要求,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从而达到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的目的。

  重庆四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县计生委因其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豆某某夫妇存在违法生育,要求豆某某夫妇进行亲子鉴定,而在豆某某夫妇拒绝亲子鉴定后,对其分别处以最高限额的罚款,属于典型的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明显侵犯廖某与其母亲向国英的人身权利,其行政处罚行为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7年11月28日发布的《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第18条规定:

  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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