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和教改后遗症 仇和教改后遗症发酵:公办教师转民办"老无所养"》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6-21 20:27:27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卖学校、卖医院,已经落马的“明星官员”仇和曾经凭借在江苏宿迁的激进市场化改革,成为中国官场最为知名的“另类”之一。
如今,他已经离开宿迁十年,但他转身留下的“教改后遗症”还在持续发酵——数百位公办教师当年响应政府号召,纷纷投身于薪水更高的民办学校,如今,他们已走向暮年,临近退休才发现自己面临着“老无所养”的窘境。
宿迁市中院驳回刘中泽等人的起诉。
2015年11月,宿迁市沭阳县刘中泽等四位民办教师起诉沭阳县教育局和县政府,要求判令教育局恢复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一案。今年3月底,宿迁市中院作出裁定,该案属原告和原告单位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刘中泽等人的起诉。
此后,刘中泽等四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两个月后的6月20日下午,该案二审在江苏宿迁开庭,沭阳县副县长戚艳红、沭阳县教育局副局长葛恒军出庭应诉。澎湃新闻记者旁听了此案。
民办教师想“要回”公办身份
2000年左右,在时任县委书记仇和的带领下,沭阳开始探索民办教育改革,鼓励公民办学校之间教师“无障碍流动”。
彼时,沭阳县政府、县教育局曾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明确公办学校在岗在编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保持事业身份不变。
澎湃新闻记者从沭阳县教育局2005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上看到,教育局明确表示,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保持原有身份不变,保障公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无障碍流动。同时,“不再扩大公办学校现有办学规模,需要扩大的规模全部由发展民办教育来实现”。
本案上诉人之一的刘中泽向澎湃新闻介绍,他于1995年进入公办沭阳中学,2000年秋季响应号召“转会”去了民办潼阳中学,成为该校创办人之一。
刘中泽说,当时公办教师一个月工资1000块左右,去了民办学校能够拿到这个数字的两倍。因此,当时很多有能力的教师都“被挖”去了民办学校。
2002年,由于在创办潼阳中学过程中遇到不顺,刘中泽重回公办沭阳中学任教。
“回来后,我的工资待遇和其他公办教师一样,但是被告知没有公办教师编制。”刘中泽说,他曾试图要回编制,但一直到2014年退休都没有结果。
如今,61岁的他并不能享受到公办老师的退休保障。
曾在公办沭阳县胡集中学任教的周业华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他也是在2000年,在政府号召下投身民办银河双语学校,此后历任该校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校长等多个职务。
但在2015年退休时,周业华被告知没有公办学校编制,所以并没有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障。周业华说,2000年去银河双语学校时,并没有人和他谈编制问题,也不知道要办什么手续,只是填了一张登记表就走了。“我以为我的公办教师身份一直在那儿放着,没想到早就被清空了。”周业华说。
刘中泽、周业华均表示,在仇和离任后,他们能感觉到沭阳的民办教育热开始冷却。
如今,一些当年年富力强投入“公转民”浪潮的公办教师都已到退休年龄,沭阳教育改革新一轮“后遗症”发作。而当年他们的“引路人”仇和,也在云南省委副书记的任上于2015年3月被中纪委带走调查。
因此,刘中泽等四位民办教师起诉沭阳县教育局和县政府,要求两被告为他们恢复事业编制身份、办理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等。但一审法院宿迁市中级法院并未对此问题表态,而是称这属于原告和原告原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驳回起诉。
二审焦点:属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澎湃新闻记者从一审裁定书看到,沭阳官方并不认可刘中泽等人的诉求。
沭阳县政府认为,“保持原事业单位身份不变”,是指原告等人原在公办学校期间的连续工龄被认可,视同缴费年限,而非仍保留原告等人的事业单位编制与身份。沭阳县政府认为,刘中泽等教师“对文件的理解有误”。
二审现场,沭阳县政府坚持认为,刘中泽等上诉人只是摘取了当时所发文件中的某几句话进行片面理解,而忽略了文件的整体精神。比如,文件已明确规定,公办学校老师到民办学校后,所享受退休待遇由人事部门进行核定。因此,县政府和教育部门“只对此问题承担指导作用,而不是具体的实施者和直接义务承担者”。
沭阳县政府还提出,相关文件除了“无障碍流动”的表述,还有公办老师向民办学校流动的相关规范。宿迁市政府、沭阳县政府曾颁发相关规定,公办学校老师去民办学校任教的,必须在两个月之内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想回去公办学校,必须由学校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局进行审核。
“他们看到了‘来去自由’,却没有看到这句话后面的话。”沭阳官方人士认为,不设门槛、“无障碍流动”,绝不代表可以今天去,明天就回来,后天再去。
对此问题,上诉的四名教师在二审现场表示,沭阳当时发展民办教育是典型的“先上车后买票”,先改革然后再逐步完善。
所以,当时很多公办学校教师去民办学校时,都不知道要如何办理手续,办理什么手续,而沭阳县政府应该对当时发展初期的混乱“买单”,而不是老师们。
然而,二审6月20日下午开庭后,并未就这些关键的实质性问题展开太多讨论,而是针对一审作出的判决,重点讨论该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刘中泽等上诉人认为,教育改革中的政策性问题,必然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落实。同时,根据沭阳县教育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师可以在公办、民办学校间无障碍流动,沭阳官方具有解决上诉人行政诉讼请求的法律职责。
上诉人认为,法院应结合当时的改革大环境对本案进行解读,支持他们的合理诉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沭阳县教育局则坚持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是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辞退等种种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沭阳官方认为,本案中沭阳县政府、县教育局颁发的文件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指导意见”,而公民、法人等此类意见提起诉讼的,并不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之内。
上百名民办教师赶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