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州残疾人认定标准,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多少钱(二)

发布时间:2016-06-25 13:34:2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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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本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省的,可享受本规定第 十二条至第 十六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应当确保纳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政府安排,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四条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分流。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下岗分流。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 农村、牧区的残疾人除享受《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减免农牧业税、公益事业费、土地(草山)承包费、积累工、义务工等照顾外,对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收乡统筹、村提留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牧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和新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保证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费上对特殊教育予以保障或优先照顾。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视其家庭经济状况减收或免收杂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受学区限制,年龄亦可适当放宽。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和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经省考试管理中心确定考入省内外公办大中专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家庭的贫困学生,由省、市贫困学生助学慈善机构给予资金补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都有义务对下岗残疾职工和有求职能力、求职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

  第九条 省内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要按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暂未达到此比例的,要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核算缴纳,主要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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