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深圳残疾人认定标准,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多少钱

发布时间:2016-06-25 14:07:0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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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军人抚恤金。我国大部分省市执行的是民政部抚恤金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以下由独特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年深圳残疾人补贴金额标准最新政策

  作为一级残疾的视障人士,黄跃红每月获得的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将从200元上调至400元。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上调户籍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残疾人就读高等院校的学杂费补助标准,而且受惠残疾人次将比原来增加74%,为此全市投入救助的资金将增加284%。

  据介绍,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早在2002年,我市就颁布并实施了《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对特殊困难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都给予一定的补助。

  但是13年来,生活水平和城市的物价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原办法所规定残疾人困难救济补助范围和标准,已经明显滞后于我市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近年来,市残联协调市法制办、财政委和民政局,启动了原办法的修订工作以适应新常态要求,同时这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精神,以及落实国务院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根据市政府282号令,从2016年起,《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正式实施,我市将全面提高户籍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对象范围。据悉,该《办法》所称“残疾人特殊困难”是指残疾人出现或者发生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生活困难、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无住房、意外事故和突发重病住院等情形。而“一户多残”是指同一居民户口簿内,户主及其配偶、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有两名以上残疾人;“老残一体”是指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

  2016年深圳残疾人政府补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解决好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筑牢残疾人民生安全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围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根本任务,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

  第三条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本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第五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已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且补贴标准高于本实施办法的地区按原标准执行。

  第六条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下同)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后》),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县级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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