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昆明残疾人认定标准,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多少钱

发布时间:2016-06-25 14:20:0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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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受政府委托,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协助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执法工作,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不低于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

  第五条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依法享受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只能本人使用,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涂改。

  第六条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自尊自强、自爱自立。

  对残疾人负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义务,照顾残疾人的日常生活,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整合资源,通过财政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购买社会服务等措施,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托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鼓励社会各界为残疾人事业捐献资金或者实物、免费为残疾人传授技术技能;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社会捐助和服务提供协助。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残疾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后,由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给予救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提供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高中阶段的残疾人实行免费教育;对接收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的机构给予资助。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能够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因为健康原因不能随班就读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设立的特殊教育班就读;不能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但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送教服务。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的助学机制,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并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

  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录取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助学补助。

  完成国家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的残疾人,凭毕业证书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在取得相关经营证照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创业扶持金,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安置规定,在残疾人中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招录(聘)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建立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对用人单位落实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推荐,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鼓励民办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推荐。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成年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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